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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太號外助選案 廉政公署循兩大方向調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3-20 09:24:17  


圖為選舉當日傍晚,《蘋果》為陳太印製及派發的“告急”號外。
  中評社香港3月20日電/新一屆立法會選舉將於九月舉行,廉政專員湯顯明表示,廉署其中一項工作重點是維持選舉廉潔。他不肯評《蘋果日報》在去年底參選立法會時,出版候選人陳方安生選情告急的號外,應否視為陳方安生的選舉廣告。

  據信報報道,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條例》,倘若有人為某候選人出版選舉材料而招致選舉開支,但未獲候選人授權,即觸犯有關條例;但消息指“號外”是否屬於“選舉材料(election material)”,廉署須參考專業的法律意見。

  陳太昨晚接受查詢時稱,對某報章出版號外,事前並不知情,更沒有作出任何指示。

  須界定是否選舉材料

  湯顯明昨天與傳媒茶敍時表示,二○○四年的立法會選舉,廉署共收到約一百六十宗貪污舉報,較一九九八年的五百宗及二○○○年的三百四十宗少;至於去年的 區議會選舉,貪污舉報共有六百五十宗,亦較二○○三年的一千零一十三宗少。他表示,就今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廉署下月會聯絡不同政黨及商界團體,提供及解 釋防貪指南。

  對於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早前在立法會透露,選舉管理委員會已將號外事件交由廉署跟進,湯顯明不肯作出評論,只稱任何事情必先要了解是否確曾發生,以及發生過程,最重要是有關事件是否觸犯法例。

  消息指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條例》第五百五十四章第三條,“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

  消息舉例解釋,假設某候選人的支持者為某候選人印製宣傳單張,但未獲某候選人授權,由於印製有關宣傳單張會招致一定的開支,倘若能夠證實有關宣傳單張屬 於“選舉材料”,有關行為即觸犯了上述法例。不過,倘若某候選人授權印製有關宣傳單張,但最終沒有申報選舉開支,某候選人的行為亦即屬非法。

  陳太:事前毫不知情

  消息解釋,以號外事件為例,首先要調查事件是否獲某候選人授權,同時也要界定“號外”是否屬於“選舉材料”,但這一點須由法律專家提供意見。

  陳太接受查詢時表示,廉署暫時並沒有接觸過她,對於某報出版號外一事,她事前是毫不知情,更加沒有作出過任何的指示。

  她表示,在選舉前後,一直緊守選舉條例,尤其十分小心選舉開支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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