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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幹部調任、晉升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4-16 18:49:36  


  中評社香港4月16日電/據新華社報道,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的《經濟責任審計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家的事業組織,以及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因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調任、轉任、晉升、辭職、退休,或者被免職、辭退和開除等原因離開所任職崗位,應當依法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征求意見稿規定,根據幹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進行。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人的依據。 

  根據征求意見稿,審計機關在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可以聘請社會審計機構、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的人員參與審計。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被審計人所在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被審計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有以上規定的情形的,由審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向有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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