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3日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在即將出版的5月號《中國評論》撰文指出,圍繞著北京奧運會發生的新聞事件,正在改變著中國的新聞制度、新聞觀念和新聞操作技巧。
文章認爲,改變了中國最基本的新聞制度,使中國新聞市場真正成爲自由開放的、平等競爭的新聞市場。
少數西方新聞記者習慣于戴著有色眼鏡,分析報道中國問題,現在,隨著互聯網絡的普及,中國與世界融爲了一體,少數西方記者弄虛作假的新聞報道,很快被中國記者和中國公民所揭露。
奧運會聖火傳遞期間發生的一切,已經讓中國民衆真切地體驗到少數西方媒體的新聞炒作手法。西方新聞媒體在奧運會期間的拙劣表演,已經徹底戳穿了他們所編織的謊言。西方新聞媒體在奧運會期間製作的新聞作品,給中國的新聞從業人員提供了最好的反面教材。
少數西方政客之所以不斷提高嗓門,發表反華言論,就是因爲他們不需要爲此付出任何政治代價。所以,今後中國政府應該采取更爲進取的態度,針對少數西方政客的攻擊行爲,采取反制措施,讓他們意識到羞辱中國需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文章提出,中國的奧運會新聞傳播策略,應當在堅持東方人優秀傳統的基礎上,適當吸收西方新聞傳播的特點,以更加開放、更加主動、更加積極的姿態,制定新聞傳播戰略。並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應當將敞開胸懷變成積極選擇。
——應當主動制定新聞傳播計劃,根據奧運會日程,有意識地引導新聞傳播活動。
——針對突發性事件,應當及時召開新聞記者招待會,在不影響案件偵查的同時,允許新聞記者進入現場。
奧運會舉辦者應當改變奧運會新聞傳播策略,把新聞傳播當作奧運會的重中之重,聘請世界上最好的奧運新聞傳播策劃人,坐鎮指揮,把握中國奧運會新聞傳播方向,及時地應對各種突發事件,幷且借助于奧運會全面介紹中國改革開放的成就,使中國以更加清新的姿態展現在世界舞臺。
文章主張中國新聞傳播基本法應當包括下列部分:
——總則部分,將憲法中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具體化,采用一種列舉的方式,將那些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基本權利的行爲,視爲違法犯罪行爲,外國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在中國境內采訪報道時,不得實施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基本權利的行爲。
——新聞機構及其新聞從業人員部分,將中國現行的登記制度法律化。
——確定新聞傳播法律制度的域外效力。
文章最後指出,長期以來,中國在新聞傳播方面始終處于守勢。這一方面是因爲中國的新聞傳播事業不發達,對新聞價值的理解存在偏差,沒有正確區分采訪報道與政策宣傳,簡單地把采訪報道等同于政策宣傳;另一方面也是因爲中國奉行“中庸之道”,不願意刊登負面新聞,更不願意看到西方的新聞媒體公開“揭短”;在有些情况下,中國的執法機關寧可采用屏蔽措施,也不願意針鋒相對,揭露事實真相。現在,我們必須改變策略,以更加積極主動的姿態,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中國的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