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4日電/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台灣“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檢方上訴,維持馬英九無罪定讞。內定“法務部長”王清峰獲悉後,除認為是這是一個合法的判決,也強調首長特別費並非實質補貼。
根據台“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除馬英九無罪定讞外,同案被告秘書余文則維持二審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
王清峰是在下午獲悉判決結果後,向中央社表示,全案馬英九本來就沒有主觀上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也沒有施用詐術,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也與檢方適用法律的構成要件不合。
她指出,如果馬英九真要貪污,如何會將錢存放入自己的戶頭。
王清峰說,全案的事實非常清楚,檢方當初要上訴,她就認為不應該。
另外,對於首長特別費的性質,“最高法院”有關以領據列報之特別費半數,均須符合使用於“因公”招待、餽贈及相類之酬應、獎賞、捐輸等目的,不得私用,並非所謂首長法定薪資俸給外之“特別酬庸”或“實質補貼”等判決內容,王清峰接受訪問時則表示也與“最高法院”持相同見解。
馬英九特別費案去年二月十三日偵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將馬英九起訴,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八月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依九十六年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去年十二月間判決馬英九無罪,余文改判應執行一年有期徒刑。台灣高檢署不服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