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28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7日發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期間審判工作切實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的通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嚴懲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各種犯罪活動,堅决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堅持特殊時期、特殊案件、特殊辦理的方針,對那些嚴重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進行的犯罪行為,要在法定期限內快審、快判,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使災區人民群衆感受到人民法院維護災區穩定和打擊犯罪的决心與力度,震懾潜在的犯罪分子,預防其他犯罪的發生。
通知列舉了7類應依法從重處罰的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期間發生的犯罪行為:
——盜竊、搶奪、搶劫、故意毀壞用於抗震救災的物資、設備設施,以及以賑災募捐名義進行詐騙、斂取錢財,拐賣災區孤殘兒童、婦女等犯罪行為。
——為牟取暴利,囤積居奇、哄抬物價、非法經營、强迫交易等嚴重擾亂災區市場秩序,影響災區人民群衆正常生産生活的犯罪行為。
——故意編造、傳播、散布不利於災區穩定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影響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開展的妨害公務、聚衆擾亂社會秩序、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等犯罪行為。
——在災區生産、銷售或者以賑災名義故意向災區提供僞劣産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抗震救災款物、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危害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嚴重損害黨和國家形象的犯罪行為。
——破壞電力、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
——妨害傳染病防治等危害公共衛生的犯罪行為。
通知指出,當前,抗震救災工作正處於關鍵時刻,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作用,立足於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為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為奪取抗震救災全面勝利,確保災後重建工作順利進行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