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生里氏8.0級特大型地震。成都市兩級檢察院在積極進行抗震救灾的同時,積極探索在這一自然灾害非常時期公訴工作中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新途徑、新措施。不僅及時化解了因刑事犯罪而引發的社會矛盾,而且以抗震救灾大局爲重,使一些抗震救灾中特別需要的具有特殊技能的犯罪嫌疑人能及時投入抗震救灾第一綫,實現了執法辦案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1.灾情發生後,震區急需一批救援、救護、運輸、醫療等方面的人才,而兩級院辦理的各類刑事案件中出現了一些具備相關特殊技能的犯罪嫌疑人。爲保障抗震救灾活動的順利開展,維護灾區群衆的更大利益,贏得更多的救援時間,結合刑法、刑訴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成都市人民檢察院關于當前抗震救灾時期加强刑事案件辦理工作的意見》的內容,兩級檢察院公訴部門視情况依法對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了變更强制措施等方式,在保障訴訟能得以順利進行的同時,讓其積極投入到抗震救灾中去,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例如,蒲江縣檢察院在辦理該縣人民醫院放射科主任石某涉嫌受賄一案期間,依法對其作出了取保候審的决定,保證抗震救灾醫治任務的完成。
2.爲了更好實現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感化功能,市兩級院公訴部門有針對性地選擇對一些輕微刑事案件進行分流處理,幷依法對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變更强制措施,爲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戴罪立功的機會,實現了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例如,成都市檢察院公訴一處在辦理伍某涉嫌窩藏罪一案期間,給予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戴罪立功的機會,故將其分案由彭州市檢察院審查,待根據其在抗震救灾中的具體表現再作酌情處理。目前,彭州市檢察院已對該犯罪嫌疑人開展了有效的跟踪考察工作。
3.對于地震期間發生的刑事犯罪,應依法作出從快從嚴處理。地震發生後,成都市陸續出現了一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聚衆哄搶公私財物,詐騙,搶劫等嚴重破壞灾區社會秩序穩定、侵犯受灾群衆人身財産安全性質的治安、刑事案件。兩級院注意加强對該類刑事案件的辦理工作。在這一特殊時期中,對于這些治安、刑事案件,偵查監督部門及時介入,按照“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清楚”的標准從速批捕;公訴部門則按照起訴標准積極引導偵查,從速起訴。例如,2008年5月14日,嫌疑人向某在成華區建設路巷附近某面館處向過往學生聲稱“成都市水源被污染不能飲用”的謠言,幷借此向這些學生兜售礦泉水。公安機關及時掌握了該情况,幷迅速通報了成華區檢察院。通過檢察機關迅速介入偵查、了解情况、引導取證,認爲向某的行爲盡管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屬于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治安違法行爲,後公安機關對向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來源:檢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