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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家寶在列車上主持召開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會議,專題研究唐家山堰塞湖問題。資料圖片 |
中評社香港6月9日電/中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8日簽署第526號國務院令,公佈《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以下為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6號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已經2008年6月4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總理溫家寶
二○○八年六月八日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後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並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採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 對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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