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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華報:王金平參與兩岸事務 對黨對馬都好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18 14:24:35  


  中評社香港6月18日電/澳門《新華澳報》今天刊載評論文章說,海峽兩會恢復談判並在“汪辜會談”十五年來首次簽署了事務性協議--《海峽兩岸包機會談紀要》和《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這項在馬英九正式就職後的重大政務活動,為馬英九政權謀到了不少“得分”,在很大程度上沖抵了其上任後一系列“新政府”磨合不順及國際油價急升導致島內通貨膨脹數字高企的“失分”。可以說,兩會順利簽署兩項協議,不但是使到馬英九可以“馬‧上”兌現其競選支票,而且也意外地幫助他渡過“新手開爛車”的難關。 

  由此,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威力,已經逐漸彰顯。可以想像,隨著日後兩岸關係透過“國共平台”,兩會協商的“兩條腳走路”方式,發展得越來越熱絡,而兩會所簽署的各項協議也將為台灣民眾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之後,台灣地區的各式人等,也就必然要拼命擠上“兩岸交流合作”這列快車,作為積累自己政績或選舉資本的捷徑。即使是民進黨籍的“立委”和縣市長,也將不會例外。因為選民們的眼睛是雪亮的,其利益所在也是切實的,誰願意在自己的選區內選出一個拒絕兩岸交流、合作,因而使自己的生活得不到改善的“立委”或縣市長?現在民進黨內的一些人還在對兩會協商說三道四,只不過是綠色思維的條件反射而已,歸根到底是根本無法抵抗選票利益的誘惑的。因此有理由相信,到了明年底的第十六屆縣市長選舉,南部幾個由民進黨人盤據的縣市,爭取連任或新晉的民進黨縣市長候選人,必會在兩岸關係的議題上,調整自己的選戰策略。陳菊和蘇治芬急著要“登陸”,就是出於政績與選票的考量。 

  綠色政治人物不會在兩岸關係議題上與自己的選票利益“過不去”,作為構建“國共平台”基礎之一的中國國民黨麾下的政治人物,就更沒有理由不趁海峽兩會恢復協商的機會,搶搭“兩岸關係”列車,為自己積累政治資本,至少也是避防自己被“邊緣化”的了。這不,“立法院長”王金平就提出了“兩岸協商簽署協議應送立法院審議”的訴求,並建議“行政院”盡速制訂《兩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其要在“立法院”領域參與兩岸關係事務的強烈企圖心,暴露無遺。 

  平情而論,王金平要參與兩岸關係事務,在私在公都有其合理或正當性。在私,他作為中國國民黨當今的“四大天王”之一,當然不能對已寫進“黨綱”的“胡連會共同愿景”置身度外。實際上,在國民黨“四大天王”中,連戰親手與胡錦濤一道搭建了“國共平台”,在中國國民黨黨史及兩岸關係史中寫下了濃重一筆,居功至偉,也使他在兩岸間獲得了崇隆的地位。吳伯雄透過其大陸之行,創下了五十多年來,兩岸執政黨領袖首次會晤的歷史紀錄,並為兩會復談打好了基礎,也成了馬英九所指的“我們正在寫歷史”中的一員。馬英九自不待言,盡管他在上任後立即推動兩會復談及簽署兩項協議,有為自己賺取政績的“利己性”,但畢竟是推動了兩岸關係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並為未來四年兩岸關係的進一步向縱深發展,突破部份台灣民眾尚存有的“恐陸”心防,作了重要補墊,也成了“寫歷史”的人。那麼,就剩下王金平,受種種主客觀原因限制,而既未能“登陸”,又無法參與兩岸談判的各種活動,而顯得在兩岸關係這項從黨內到政務再到社會上都是重大事務中“缺席”,而有可能會因此而被“邊緣化”。因此,他必須緊緊抓住“立法院”所被賦予的法律利器,在兩岸關係事務中軋上一腳,以防避自己被“邊緣化”了。 

  上面所指的“法律利器”,就正是王金平透過“立法院”的平台,得以參與兩岸事務的法律依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三項或之二第二項,受委托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托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條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報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第九十五條又規定,“主管機關於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之前,應經“立法院”決議;“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為決議,視為同意。”站在“憲政”的角度,上述規定有其合理、正當之處。因為既要考慮到兩岸協議涉及台灣人民的切身利益,民意機關有權“關切”,又要站在“代議機關監督”的角度,由“立法院”監督包括簽署協商協議在內的一切行政行為。 

  其實,在當今國民黨及其盟友擁有“立法院”四分之三議席的情況下,海峽兩會簽署的協議送交“立法院”備查,倘涉及重大政策或有法律適應問題的,還須送“立法院”決議或審議,對國民黨十分有利。其一、既然是由執政黨派出的代表人物與對岸簽署的協議,必是符合執政黨的利益。作為執政黨的從政黨員,國民黨“立委”就必然要在“立法院”內為之保駕護航,因而獲得通過的機率極高。其二、相關協議一俟獲得“立法院”審議通過,就成了“國家法律”、“全民意志”,而非是執政黨的一黨政見意圖所為,全民都得遵守,民進黨人縱使是千萬個不愿意,也只得乖乖地被迫接受。馬英九政權要繼續推動兩岸關係發展,就具有最高的正當性及法理依據。 

  也就是說,王金平所提出的相關訴求,除了是確有法律依據及利於他本人插足兩岸關係事務之外,對國民黨及馬政權都有好處。甚至在客觀上,對同樣積極熱心主動落實“胡連會共同愿景”的北京當局,也將起間接助益作用。 

  但這個“法律依據”,竟然是由民進黨人操作創造,結果卻為國民黨所用。實際上,“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原本的規定,是相對寬鬆的。但在一九九三年“汪辜會談”後,民進黨人就要求辜振甫到“立法院”報告及備詢,並提出要制訂“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而“行政院”也確曾兩度研擬了“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陳水扁上台後,為了加強“立法院”對兩會談判的制約,對“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進行重大修改。當時,由於民進黨、台聯黨“立委”比例不低,陳水扁似可透過“立法院”來卡住兩岸關係有任何突破性的發展。但他始料不到的是,由於他個人的貪腐及民進黨的無能,不但是導致第二次“政黨輪替”,而且也使到民進黨在“立法院”流失大量席位,讓民國黨牢牢控制了“立法院”。而相關的“修法”活動,就為國民黨給兩岸協議披掛“法律依據”,提供了極有利的“憲政”條件。


    相關專題: 兩岸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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