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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攻防 兩岸訂定協議處理案受矚目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6-21 15:26:58  


  中評社香港6月21日電/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近日簽訂包機會談紀要與中國大陸人民來台觀光協議,台““立法院”長”王金平拋出應訂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議題,希望擴大“國會”審查兩會協議範圍,但立法進程可能受政治氣氛影響,行政立法機關未來攻防值得觀察。

  中國國民黨執政時,分別於1997與1999年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最低限度規定兩岸協議“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另以法律定之者”,應送“立法院”議決,其餘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即可,但隨兩會中斷協商,草案較不具急迫性,未完成立法。

  兩會近日簽署協議後,王金平拋出“僅供參考”版草案,規定協議只要牽涉“憲法”或法律明定應以法律規定事項、涉及現行法律修正事項、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涉及“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上利益的“國家”重大事項、其他經“立法院”決議認定的“國家”重要事項,都應送“立法院”審議,必要時“立法院”還得派員參與兩岸協議談判。

  中央社報道,從政治層面分析,兩會於“總統”選舉後,在“拼經濟”訴求下,迅速展開協商,頓時搶攻不少媒體版面,行政機關掌握發言權,王金平從法理層面提出立法議題,不但具正當性,又不讓行政機關獨佔兩岸議題詮釋權。
            
  值得注意的是,民進黨“立法院”黨團首先附議王金平提議,反映在野黨成為“國會”少數後,能在兩岸議題施力處不多,立法工作確是可發揮監督力量的的場域,不會輕易放過。

  相較在野黨的積極,行政機關與國民黨團態度相對保守,但行政機關應思考,國民黨執政時期就曾提出立法草案,若現在不提草案版本,可能引來外界“此一時,彼一時”批評。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接通商、通航及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工作前,應經“立法院”決議”,顯見爭議焦點不是“立法院”可否監督、審查或備查兩會協議,而是行政、立法兩院如何在監督範疇取得共識。

  在“立法院”得參與兩岸談判部分,對民進黨而言不失為有力監督方式,民進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就說,可“讓不同意見聲音進入談判現場”。

  不過,國民黨籍“立委”李嘉進認為,裁判就是裁判,球員就是球員,“立委”參與談判,難逃“球員兼裁判”嫌疑,“立法院”至多可組觀察團監督。一名具法學背景的民進黨籍“立委”也說,“立法院”參與談判有侵犯行政權疑慮,還不如讓國民黨負責談判,在野黨再強力監督。

  不可諱言,若“立法院”在兩會談判時過度參與,“立委”與行政部門意見不一,兩會談判時很容易造成雙頭馬車、自亂陣腳,外界也會質疑行政、立法權責不分。

  除將展開立法工作,“立法院”還醞釀成立“兩岸事務因應對策小組”監督兩會談判,行政與立法機關可能在兩岸議題展開攻防,但如何藉行政、立法機關互動,一方面促進兩岸和平交流,另一方面確立兩岸互動法理機制,才是全民關注焦點。


    相關專題: 兩岸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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