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3日電/四川汶川大地震,不但造成近八萬條生命的損失、數百萬人流離失所,數千萬災民更需重建家園和重新安置。澳門的澳門日報今日發表社論表示,鑒於災後重建的艱巨性、複雜性、長期性及全局性,國務院迅速公佈《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秉承以人為本,充分回應民衆和社會的期盼,將災後重建納入法制化軌道,以法制化、制度化指導災後重建,反映中央政府決策的前瞻性和果斷性,體現執政者善察民意,從善如流。
依法治國是國家的基本方針,自然災害發生後的救災和災後重建更須依法進行。《條例》確立了災後重建的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規定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體現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精神,為災後重建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也是各地、各部門災後重建的法律依據。
災後重建,法制應先行。汶川地震高達八級,且為淺表地震,造成空前的破壞,重建工作是對中國法制建設的一次前所未有的考驗,同時也暴露出存在許多法律空白。國務院雖在一九九五年頒佈施行《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一九九八年三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二○○七年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但如何科學地持續地幫助數千萬災民重建家園等方面尚顯不足。如對地震災害的調查評估、損毀的重要公共設施的工程質量鑒定程式設定、結論的權威性發佈等都需有制度性安排;同時,地震後全國乃至世界各地都掀起空前的捐獻捐贈熱潮,如何確保數百億元的善款和救災物資全都用於災民和災後重建,如何整合政府和社會的監督資源,充分發揮民間的監督制約力量,都需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為此,《條例》對一千四百多萬名被轉移災民的過渡性安置的方式方法、安置地點選址、配套設施及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使用等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安置資金、物資和臨時住所的分配使用須公開透明。並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災後重建中的具體職責作出明確規定: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應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災後重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支持、協助、指導災區的重建工作;同時規定災後重建要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要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社論指出,《條例》在對法制化和制度化作出規範的同時,也釋出了人性化一面。首先是對災區民衆的心理重視。在當前,妥善撫慰災民的受創心靈,精神重建比家園重建更為重要和迫切,也更需要國家投入心力。為此,《條例》規定災區各級政府應做好災民的心理援助,民政部門要具體組織實施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同時,體現了對災民的尊重。條例規定,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並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衆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充分尊重災民的意願,是對災民的體恤;此外,還對社會力量作出了尊重與肯定。條例還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後恢復重建中採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條例》的頒發和施行,將災後重建納入法制化軌道,彰顯國家對災區重建的法制化努力,並鼓勵公民、法人和社會積極參與重建,進一步凝聚民心,建立“政府主導,全民共建”的災後重建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