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辭職將動真格
有專家指出,中央今次明確提出建立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正常”二字非常值得關注。目前對一些貪官等多是形成重大貪污腐敗後果才使用“雙規”等方式處理,清理出官員隊伍,這些特案特辦,屬於非正常退出。而正常退出機制,著眼於加强常態化、經常性的監督管理,而不是將與公務員日常業績考核監督掛鈎,對難以勝任工作和工作出現失誤的,及時作出處理。
根據中組部的部署,從2004年起,在湖北、江蘇等地選擇了一些市縣進行試點。如湖北武漢規定,全市公務員每年都要接受大考,連續兩年考核爲不稱職的,將予以責令辭職。這種退出機制實際上既是一種處罰機制,也是一種激勵機制。
上海浦東新區日前公布了六個聘任職位,聘期爲一至三年,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宋世明指出,聘任制公務員作爲公務員任用的補充形式,可以拓寬用人選人的渠道,吸引多樣化的人才,改善公務員隊伍結構。聘任制公務員在聘任期內擁有公務員身份,任期滿可解聘也可與用人機關續聘。這也是解决公務員出口的一種方式。
規範官員辭職下海
與“引咎辭職”情况相比,近年來,“自願辭職”執行的較多。不少機關官員,在市場經濟大潮衝擊下,選擇辭官“下海撈金”。盡管《公務員法》等對官員辭職下海雖有規定,但幷無具體細則,缺乏操作性。
因此,不少官員在辭職後顯現出腐敗。雖然他們已辭官,但這些腐敗卻與在位時密切相關。一是以經商之名,洗白在位時收受的賄賂贓款。二是,在位時爲某些企業謀取了不正當利益,辭職後再到該企業工作;三是利用剩餘政治資源,利用原有的行政關係網,爲企業牟私利。
據悉,在未來設計中的“公務員正常退出機制”中,對自願辭職將有針對地做出限制和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