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27日電/台灣的“中選會”今天討論“‘立委’宣誓就職前,未放棄外國籍”處理案,會中認為,“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當選人逾期未放棄外國籍視為當選無效”雖於去年十一月刪除,但已卸任的第二至六屆“立委”仍適用規定;至於對未放棄外國籍者“確認當選無效”或“撤銷當選資格”,未形成共識。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慶安遭質疑有美國籍,“立法院”決議列冊所有“立委”相關資料,函請“外交部”協助清查“立委”是否具外國國籍。前台灣團結聯盟籍“立委”、現任駐瑞士代表劉寬平也遭質疑,先前擔任台聯僑選“立委”期間,具有雙重國籍。
中央社報道,由於有部分現任與卸任“立委”都遭質疑有“雙重國籍”,“中選會”下午召開委員會議討論“‘立委’宣誓就職前,未放棄外國籍”該如何處理。
“中選會主委”張政雄會後表示,原“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當選人在就職前未放棄外國國籍,視為當選無效,但已在去年十一月修正刪除,雖然規定已刪除,但與會委員看法一致,已卸任的“立委”仍適用原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
若適用原規定,“中選會”該如何處理,張政雄說,“中選會”可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確認其當選無效”,或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撤銷其當選資格”,會中未形成共識,留待下次會議討論。
至於兩種處分的差異處,“中選會副秘書長”余明賢表示,兩種處分沒有差別,都是當選“自始無效”,也不會影響過去“立法院”職權的行使。
媒體詢問是否討論到李慶安與劉寬平案件,張政雄說,未討論個案,且調查第七屆“立委”是否有“雙重國籍”不是“中選會”權責,而是“立法院”要負責處理,因為去年十一月已將“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刪除,第七屆“立委”於今年二月一日就職,不適用原規定。
原選罷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但去年十一月七日修法時已將該規定刪除,回歸“國籍法”規範: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已擔任者,各縣市公職由“行政院”或各級政府解除職務,“立法委員”應由“立法院”免除其公職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