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7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載社論說,台“立法院”完成監察人事同意權的行使,停擺三年多的“監察院”即將在八月一日恢復運作了。我們一方面在此表達祝賀“憲政”回歸常態,另一方面也要針對“監察院”行使職權的方向提出善意的提醒。
首先必須指陳,“憲法”要求“監委”超越政治黨派獨立運作,“監察院”當下卻是置身於極其惡劣的藍綠幫派政治環境中。不說三年半以前,“立法院”罷為“監委”同意權之行使,導致“監院”空轉,就是藍綠惡鬥的直接結果。此次“監委”提名人選之中四人落馬,亦不脫黨同伐異本質。我們絕非以為被提名者必須全數通過;問題是從沈富雄、尤美女、陳耀昌到許炳進落榜,加上張俊彥被迫退出“考試院院長”被提名的位置,如果有任何共通性存在,很難否認他們都是有綠營背景作祟之故。民進黨人士高聲斥責藍營排擠張俊彥是只問顏色,卻不能解釋民進黨“立院”黨團對於所有“監委”提名人一概封殺的投票指向,不也是只問政黨立場的反映。國民黨人士辯解“監委”落榜者是因為各有嚴重瑕疵,恐也雖以解釋為何尤美女這樣一位並無顯著瑕疵的專業人士也遭否決,更無法說明為何不具綠營色彩的被提名人,都未受到同樣程度的政治挑剔。朝野“立委”這種依藍綠政治生物本能運作,不顧監察、考試乃是必須超越政黨的“憲政”機關,這種嚴重違“憲”的行為取向,應該受到譴責。
社論說,在此就要寄語新科“監察委員”,經歷了政黨立場殺伐的洗禮,千萬不要陷入同樣的政治情緒或政黨情結,仍應一本初衷,依據“憲法”規定超出政黨,獨立行使監察權。新任院長及“監委”們既背負著高度自我期許的使命感上任,為“監察院”重建生機,務請善加掌握監察權的職掌與尺度。
社論指出,此中有兩點值得注意。一是拍蚊子與打老虎的選擇。“監察院”常被譏諷為不敢捋虎鬚的蚊子院,新官上任,或許對於力擒老虎,躍躍欲試。“監院”打虎,固然萬民期待,但請注意,“監察院”是由廿九位“監委”組成的常設機關,任期六年,如果只是為了打虎而設,“國家”不可能需要如此眾多的常設打虎英雄在位,真的需要人人打虎六年,“國家”的政務官不知道是隳敗到何種境地才克臻此?常設的“監察院”必須是打虎拍蚊,不可偏廢。政務官領頭犯法固然可惡;基層的贓官酷吏,可能更是升斗小民不堪苛政的源頭。整飭斂財貪汙,防止侵犯人權,就是“監察院”秋毫輿薪、不分鉅細皆有察鑒的兩大重點工作。
二是工作重點在於整頓官箴,不在導正政策。彈劾、糾舉、糾正三權,本有輕重之等差,不是平行的分類。因為“監院”不是政治部門,又不是民意機關,不該隨意介入干預應由民意政治部門主導的職權。“監察院”依“憲法”應過問的是違法失職,失職其實是輕度的違法。不是先有違法失職,“監察院”毫無過問政策的基礎;即使確有違法失職,“監院”該問的還是違法失職,不是政策正誤的評價。官吏違法失職情節嚴重者,則應提出彈劾,送請“司法院”懲戒;輕微者,則向其長官糾舉或提出糾正。如果只將注意轉向政策是否錯誤的衡量,那反而是“監察院”違反“憲法”矩限的失職行為了。
“監察院”可說是“憲法”上追究公務人員違法行為的檢察機關,也就是發動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責任的“憲法”部門。由於“司法院”行使懲戒權之審判機關迄今尚無合“憲”的組織立法而未完成其架構,以至功能不彰,也就影響了“監察院”彈劾權的有效行使。其解決之道,絕不是改變制度交由“監察院”掌理懲戒審判權,那將使得監察權本身失去應有的制衡機制,而是應由“立法院”加速修正公懲機關的組織立法,使之合乎“憲法”要求。同時,更應徹底檢討為何既有獨立的“監察院”存在,為何不依“憲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刑懲合一,而仍採刑懲分立的現制?只能追究較輕的行政法責任,而不能同時追究較重的刑事責任,其實也是監察權難以伸張的重要原因。刑懲分立必然使得公務員一個違法行為受到兩次究責程序的懲罰,本身亦不符“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要求,刑懲分立在實務上只要“監察院”與檢察官的調查結果不一致,就會同時傷害兩個機關的信用。乃是現行法制上的一大設計盲點,很可以趁著“監察院”回復氣象時徹底翻修制度。
社論最後指出,重振監察權,過猶不及,我們期待王建煊院長領導的新“監察院”,有為有守,為其當為,立下澄清吏治的典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