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7日電/南方日報刊登署名文章說,最近對兩起惡性事件的處理結果中,都有領導幹部被罷去官職。很遺憾,仍然沒有覓到“引咎辭職”的芳蹤。衆所周知,在前一起陝西的所謂虎照“真相大白” 中,林業廳的兩個副廳長、一個廳信息中心主任被免職;在後一起貴州瓮安群體性事件中,先是縣公安局政委、局長,接著是縣委書記、縣長,相繼被免職。沒有主動,全是被動。你不免,我就賴著不走,管它出了什麽天大的損害政府聲譽的事情。
人們想必已經注意到,2002年修訂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1995年那個《暫行條例》中“因公辭職、個人自願辭職和責令辭職”的基礎上,專門增加了一種,那就是“引咎辭職”,記得一時還成為熱點話題。
文章說,然而,時至今日,有誰見到過真正意義上的引咎辭職?也許是自家的視野狹窄吧,我是沒有見過。我所見過的和“引咎”二字能沾上邊的,是不知什麽人發明、卻也在媒體上大行其道的怪異詞組,叫做“責令引咎辭職”。合“責令”與“引咎”為一,動了半天腦筋,卻是吃力不討好,不倫不類。引咎辭職是官員主動把過失歸到自己身上,主動表示要為此承擔責任;責令辭職則是上級部門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一個是主動的,一個是被動的,南轅北轍,哪里有可以調和的餘地?“責令引咎辭職”,既被動又主動?被動中有主動?隨你怎麽說吧,不過別人要笑掉大牙了。
文章指出,在新近這兩起惡性事件中,沒有哪個領導幹部引咎辭職,也就等于是沒有哪個領導幹部對事件的發生認為自己有責任,甚至沒有人為此感到愧疚。這該是引咎辭職難露芳蹤的根本原因。
號稱虎照如果有假就將引咎辭職的朱巨龍,信誓旦旦,歷史也的確給他提供了一個踐行諾言兼且首吃螃蟹的機會。當初,在央視播出的采訪畫面里,許多觀衆一定也都見到了談笑風生的朱副廳長,在說到辭職的時候,還作出了一個把紗帽從頭上卸掉、擺在一邊的動作。可惜到頭來,朱某人僅僅是黑色幽默了一下而已,或者說在辭職這樣嚴肅的問題上照例不忘愚弄全國人民一回。人們發現,即使在免職之時,他也沒有絲毫愧疚之意,聲稱還要繼續“開心生活,開心享受”。要求這樣毫無羞耻意識的官員引咎辭職,無異於元稹所說的“放鶴在深水,買魚在高枝”。如果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關于辭職的定義,來個從文字到文字的話,朱巨龍之流別說引咎了,他們被免職的前提正在於“拒不辭職”。第六十條就是這麽寫的:“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文章說,在一些人削尖了腦袋想要當官、買官賣官還是構成一種嚴重不良現象的社會背景下,“引咎辭職”的規定頗類空中樓閣。在這樣的背景下談這個問題,多少屬於侈談,超前了。凡事太超前了也是不行的。伯特蘭·羅素在他的名著《西方哲學史》中說,在達爾文之前,蘇格蘭法官、人類學家孟伯竇勛爵即主張人類可能是由猿猴演變來的,但是,由於當時的人們缺乏接受這個見解的心理准備,結果孟勛爵成了笑柄。我們相當多的領導幹部也並沒有引咎辭職的心理准備,當官千好萬好,哪里有主動放棄的道理呢?
筆者建議,在增強法治意識、服務意識的基礎上,對領導幹部還應當加一加碼,增加一個增強羞恥意識。什麽時候,在我們的國土上出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引咎辭職,或者可以表明,我們的幹部真正有了公僕的意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