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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賢 |
中評社香港7月9日電/上海原市委書記陳良宇的“小兄弟”、上海長寧區原區長陳超賢7月9日上午因受賄罪獲刑13年。陳超賢表示不服判决,因爲法院沒有認定其重大立功,不過他也當庭表示不上訴。
財經網報道,安徽省宣城市中級法院9日上午10時許宣判陳超賢受賄案。陳超賢在法庭上表示不服判决,因爲“法院只認定了其自首,沒有認定其重大立功”。 不過盡管自己不上訴,陳超賢要求法院將其“不服判决因素”記錄在案。
一審法院判决顯示,陳超賢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區長,長寧區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香港商人楊崧才等六人共計310萬元賄賂,數額巨大。其中,最大一項行賄累計約60萬元。不過,陳超賢被認定的犯罪事實幷不涉及其任職建材集團董事長期間的行爲。
此前,對上海市原市委書記陳良宇的判决中,港商楊崧才也曾賄賂陳良宇共計23萬港元、10萬元人民幣。爲此,陳良宇利用職權,幫助楊崧才的香港財捷投資有限公司獲得合作經營上海閩江飯店的機會,幷在後來的拆遷補償中獲得2100萬元的利益。
陳超賢是原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黃浦幫”的小兄弟,一直在黃浦區任職,自1998年開始任黃浦區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2003年已被發現有經濟問題的陳超賢,又被陳良宇“帶病提拔”,調任長寧區區委副書記、區長。
據官方通報,2006年11月,有關部門在調查上海市社保案過程中發現了陳超賢等官員涉嫌嚴重違紀問題。2007年5月,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經上海市委、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批准,上海市紀委、市監察委决定對陳超賢分別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幷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