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6日電/繼馬英九、呂秀蓮等四大天王、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後,“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十五日偵結起訴第四波首長特別費案,起訴五名前朝部長級官員。這次的起訴,最大的意義,等同統一了檢方的特別費偵辦標準─查單據、不查領據。
中國時報今天特稿指出,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雖然已為最高法院三審判決無罪定讞,但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因為檢察官單據核銷、領據核銷都調查,最後起訴涉及貪汙部分,是以領據核銷非因公支出起訴。
此波起訴與簽結 都查單據為主
相較後來的綠營四大天王呂秀蓮、游錫堃、蘇貞昌,以及許陽明的特別費案,檢察官的偵查標準,都是只查單據、不查領據。由於首長特別費,過去領取的方式,分成一半憑領據列報,不需單據核銷;一半則需檢具原始憑證列報核銷。
在檢方先前偵結起訴的三件特別費案中,只有馬英九是唯一被起訴領據核銷的首長,在馬英九特別費案偵辦標準,明顯和綠營兩波起訴首長不一樣,檢察機關偵辦特別費案的標準不一致,備受議論和抨擊,藍綠陣營為此也各自噴口水,掀起政壇漫天風雨。
“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昨日偵結十名前任部長級官員特別費案,不論五名起訴首長,還是因罪證不足簽結的五人,這波偵查標準,檢察官都是以單據核銷為主。有關領據核銷部分,特偵組在起訴書、簽結書類中,特別以相當篇幅論述,為什麼不構成外界吵得沸沸揚揚,可能觸犯的的刑法偽造文書、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背信罪,以及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詐欺罪、圖利罪等。
特偵組認為,首長領據列報核銷特別費,唯一的文書就是首長的領據,不論由首長還是幕僚名義製作,內容都是領到多少錢,並沒有領款前先因公支出達到同額的文字,在沒有虛偽不實下,自然不構成偽造公文、私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問題。
承辦會計人員,在不知道首長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尚未實際因公支出一事,法律上並沒有防止的義務,無從構成詐欺罪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消極詐欺說也不可採,故首長縱使未實際先因公支出,且未主動說明實情就以領據列報特別費,也難認定是施用詐術,不構成職務詐欺貪汙罪。
領據核銷 撥付後就歸首長所有
另首長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在會計人員撥付後,就已經由該首長取得所有權,事後縱使未因公用完,同一筆款項也無法在事後卸任時重獲利益,也不符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的事務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單純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縱使未因公用完且未繳還機關,也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意圖,不能以此認定是違背任務行為,觸犯背信罪。
特偵組這次偵辦認定的標準,可說是以“最高檢察機關”的立場,為特別費案從實務面立下統一的偵辦標準,避免再出現馬英九案查領據的歧異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