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5日電/馬英九撤回了選舉期間因為兩陣營相互攻詰而提告的案件;陳水扁則於卸任後受法院傳喚出庭而遭人襲擊,決定再興訴訟。他是因公開指述拉法葉案弊端而吃上了誹謗官司。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載題為“推動誹謗除罪化,此其時矣”的社論指出,為了政治人物無止無休的唇槍舌劍,法院不知賠上多少司法資源,這其中最大的制度盲點,在於現行法制始終不能認清誹謗行為的本質是民事侵權行為,不該被認為是刑事犯罪。結果至今不能如其它國家一樣除罪化、回歸民事審理,讓台灣付出了鉅大的社會成本,這是在此要認真檢討的課題。
誹謗罪除罪化,數年前曾有識者鼓吹其事。一度挑戰誹謗罪刑事立法為違“憲”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則不以之為違“憲”,所持的理由則是似是而非。大法官認為刑事制裁可以彌補民事賠償之所窮。這可謂是將刑事制裁視做報復的思維依舊揮之不去,大法官不但忽略了民事是賠償、刑事是懲罰的根本差異,而且忘記了刑事懲罰藏著“國家”公權力介入民事糾紛的隱患,卻並不能讓受害的當事人獲得真正的實質救濟。
社論說,即使大法官不以誹謗罪是違“憲”立法,也不代表誹謗不能或不該除罪。道理很簡單,誹謗是傷害個人名譽法益的行為,可由民事訴訟提供足夠的救濟,不需要,“國家”公權力用刑事訴訟的方式介入,徒增更多的怨懟難以化解。政治人物以誹謗罪名興訟,無日無之,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必欲對手身陷囹圄,社會受其牽引舞弄,難有寧時,已經不需要更多的證明。
最最不該動用刑事制裁追訴誹謗刑責的,恰恰就是最愛動用誹謗刑事訴訟的公眾領袖與政治人物。政治人物不管是行政首長、“國會”議員或是政黨領袖,其實都是權傾一時的實力人物。一方面他們的所言所行,都該比一般平民受到更多的公評,也就應該更有容忍的責任,另一方面他們動見觀瞻,遠比一般平民更容易藉由媒體舞台發聲自辯自衛,所能得到的防護效果有時更甚於曠日費時的法院判決。如果只是訴諸民事法院,要求金錢賠償,猶屬正當權利之行使;一旦動用刑事訴訟欲陷他人於牢獄之災,那就是另一種評價了。
以陳水扁為例,他當年因為誹謗罪吃了刑事官司,嘗到了“政治迫害”的滋味。可是當他上台執政,政府並未大力推動誹謗除罪化,在野者繼續被當政者用誹謗罪訴追;今天他又下野了,再度面臨誹謗罪的威脅,一旦成罪,恐怕又要指責法院政治迫害。社論指出,問題可能不在法院依法判決公不公正,而是在於法律制度為政治人物的恩怨情仇,提供了藉用手中權力,加施敵手牢獄威脅的機會;也提供了敗訴的政治人物指責當權者影響司法、挑戰司法獨立的溫床。如果只用民事訴訟解決,就不會有政治監獄迫害的指控,問題單純得多,社會也會安靜平和許多。
不要以為民事救濟的賠償有時難以濟事。賠償請求不足以平復傷害。還可以用媒體刊登判決書甚或是以和解道歉的方式解決問題。賠償法定金額過低,可以修法明訂提升其額度,明白規定容許請求懲罰性賠償也無不可。懲罰性賠償仍與刑事制裁不同。懲罰性賠償是由受害人取得,刑事罰金則是由“國庫”受付。試問,受害者為個人,“國家”拿走罰金,有什麼道理可言?
政黨輪替,不只一回了。社會進步了許多,可是政治人物利用誹謗刑事官司冤冤相報的場景與業障,始終揮之不去,“國家”訴訟資源事小,司法乃至政府公信力的損害事大。上台下台如走馬燈的政治人物,上台時告人或看人被告,下台時成為被告,上上下下,告來告去,將“國家”刑事執法公器演成了互相傷害的工具,社會受害還不夠深嗎?
社論表示,誹謗,到了還其本質為民事侵權行為,刑事上除罪化的時候了!撤回告訴的馬英九,要不要功德做到底,建議“法務部”與“立法院”,推動誹謗除罪化的善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