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9日電/新華社報道,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28號國務院令,公布了《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
決定指出,國務院決定將《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演出經紀機構可以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新華社受權播發這一決定,並同時播發修改後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修改後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共57條,分為總則、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的設立、營業性演出規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六章。
《國務院關於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