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7日電(記者 倪鴻祥分析報導)陳水扁核定“國務機要費案”為“絕對機密”的相關卷證,遭馬英九核准註銷。扁高調批馬“違法又違憲”,揚言要採取法律行動反制;已有萬全準備的馬英九,顯然一點都不怕和扁打法律戰與政治戰。
檢視馬扁兩人爭論機要費是否解密的拉鋸戰,可以發現扁是用政治解決法律,這是辯護律師最常採用的“無影腳”招式;但馬卻是用法律去解決政治,這是法學教授最常用“萬佛朝宗”招術。
扁認定“絕對機密”的理由,就是他所謂的“南線專案”,這份檔案在520交接時,根本沒留下隻字片語。扁移交給馬的所有機密資料裡,“絕對機密”件數竟然是零。換言之,扁不是銷案,就是沒建檔,再不然就是捏造“南線專案”,全屬違法,但扁稱機要費具高度政治性,卻屬“憲法”辯證。
扁又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指“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並依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強調針對“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其他‘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如涉及此類資訊,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扁還認為,現任“總統”對卸任“總統”於任期中行使“國家”機密特權的機密核定行為及隱匿資訊行為等“憲法”上的統治行為,原則上均予以尊重不得審查,這是民主憲政國家的通例。
至此,扁操作成政治爭議,再援引法律,手段再為明顯不過,就像是武術高手使出“無影腳”,踢到對手頭昏腦漲,再鎮定的宣佈對手“死刑”,代表扁一開始,就從政治的角度詮釋機要費案涉貪的核心問題。
反觀馬英九,卻是先從法律著手,據機密保護法(同扁援引法條)規定,第10條“‘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馬才開始去衡量實際情況。
這些被列“絕對機密”的相關卷證,全屬財務報帳帳單,根本不影響“南線專案”實際內容的外洩,而且這些報帳單,當初在最高檢特偵組偵辦時,扁根本未列“機密”,甚至還有名嘴、節目主持人都看過內容,直到檢方依涉貪罪起訴扁嫂吳淑珍、扁面臨卸任後追究的局面,扁才定為“絕對機密”,因此被馬英九認定,應該“註銷”。
由於法律上“註銷”,即代表“自始就不應核定為‘國家’機密”,因此這些卷證就沒有降等或解密的問題,顯示馬教授像氣功高手,使出“萬佛朝宗”震攝全場後,最後的舌辯多屬多餘。
至於扁若控告馬涉刑法“內亂外患罪”,惟一可提的法條僅第109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及第110條“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但相證卷證既已認定“自始就不應核定為‘國家’機密”,當然就不用擔心會構成違法要件,因此馬英九任憑陳水扁叫陣,應也不會主動作政治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