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4日電/陳水扁日前在赴檢察署應訊時,提醒檢察官應慎重考慮他腦中所擁有的“國家機密”,而這些機密如果講出來可能會影響“國家”安全,如果不講則可能妨害他的防禦權。而扁的律師也主張,所謂的“國家機密”,包括陳水扁腦海中所知道的訊息應都算在內。
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的社論指出,這種說法如果真的成立,等於是替“國家機密”發明了一套全新的認定標準,甚至是一種全新的學說,姑且稱其為“腦海說”吧。我們不知道陳水扁沒說的“機密”能不能證明其清白,我們在乎的是,怎容得卸任“總統”的家裡,或是卸任“總統”的腦海裡,還藏著一堆祕而不宣的重大“國家機密”!
陳水扁宣稱他既沒“貪瀆”的主觀犯意,也沒有客觀上“貪瀆的犯行”,講得再白話一點,就是他並沒有A(貪)一分一毫的“國務機要費”到自己的口袋,那麼諸多與“國務機要費”使用標的不符的單據報銷,又是用到哪裡去了呢?很抱歉,陳水扁說這是“國家機密”!但馬英九不是才將所有“機密”都註銷了嗎?還是很抱歉,真正的“機密”還隱藏在陳水扁的“腦海”裡。於是這一切都成了無解的套套邏輯,證明陳水扁有沒有貪汙的證據是“國家機密”,這個“國家機密”不是鎖在“總統府”的機密檔案裡,而是藏在陳水扁的“腦海”裡,陳水扁不說,這一切好像就必須無解,而陳水扁不說的理由是:這涉及“國家”安全!
看到這中間的弔詭嗎?原來對“國家”安全的界定,對“國家機密”的認定,“國安”單位無從置喙,司法機關不能過問,甚至現任“總統”也講不上話,只有卸任陳水扁有權藏在他的腦海裡,全憑他一個人什麼時候想說就說,如果真是攸關台灣“國家”安全的重要機密,可以被這樣認定嗎?
社論指出,陳水扁的這套說詞,倒是佐證了另外一件事,原來過去八年許多所謂的“國家機密”,在政黨輪替後陳水扁根本沒有完整移交給現任的馬“總統”,如果相關檔案卷宗根本沒記載什麼了不得的機密,馬英九當然可以註銷其機密認定,而假如確實是有“機密”,那顯然只有兩個去處,一是關鍵的檔案文書被陳水扁帶走了,一是統統都還存留在陳水扁的記憶裡。
換言之,如果沒有鬧出“國務機要費”的官司,除了陳水扁本人以外,根本沒有人會知道竟有一堆“國家機密”,還存留在卸任的陳水扁那裡,連馬“總統”與“國安”單位都矇在鼓裡。
這像話嗎?難道“國家元首”任內經手過的任何重要機密文件,可以在卸任後完全不移交,就隨己意當私人用品帶回家嗎?可以做為卸任“總統”一旦陷入司法訴訟時,隨時搬出來充當討價還價的工具嗎?如果這種說法可以被接受,那麼不就等於意味:所有現任“總統”都可以憑一己的自由心證,信手將任何公務機密轉化為個人私產,既不移交也不存檔!或是乾脆存留在自己腦海裡,隨時隨地見機取用?我們有哪一條法律允許卸任的“總統”可以這樣做?這根本不是什麼“元首”的機密特權,而是卸任“元首”的機密濫權!
社論說,嘗試想想:如果綠營人士認為馬英九把陳水扁任內核定的“國家機密”解密,是嚴重觸犯了內亂外患罪,那麼陳水扁將任內處理過的“國家機密”私下隱藏不移交,並在自己陷入貪瀆指控時,藉以充當司法訴訟的籌碼,這種行徑難道不是更嚴重嗎?綠營人士那麼在乎馬英九所註銷的“國家機密”,怎麼對陳水扁將“國家機密”據為己有不置一詞呢?
再強調一次,“國家機密”是屬於“國家”的,是屬於全民的,沒有任何人可以宣稱他對“國家機密”的認定擁有無限的權力,包括現任“總統”與卸任“總統”都在內;同樣也沒有任何人可以擁有將“國家機密”據為己有的資格,包括現任“總統”以及卸任“總統”在內,做為一種重要資訊,不論現任“總統”或卸任“總統”,都只能依照他的法定職權去處理“國家機密”。
社論表示,陳水扁帶回家的機密文件,或是藏在他腦海中的“國家機密”,也許真的事涉“國家”安全,也許確實可以證明陳水扁的清白,但無論如何,這些“國家機密”都不該被用充當來吊檢察官胃口的籌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