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4日電/陳水扁家庭涉嫌海外洗錢風波持續擴大,傳出金額也從7億喊到十幾億、幾十億。此案一出,各方才發現,如果檢方無法推翻扁家稱海外帳戶是選舉結餘款的說法,依現行陽光法案,“陳律師”可能只會被罰款,朝野推動多年的陽光法案,實際卻照不到多少陰暗角落。
聯合晚報特稿指出,陳水扁說“錢是乾的不能洗”,各方譁然;但法界人士卻認為,扁敢這麼說,自然是清楚“洗錢”案定罪不易;因為“洗錢”指控要成立,前提是有重大犯罪行為存在,進而掩飾、收受、寄藏犯罪所得財物,但根據“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列舉的重大犯罪,除法定刑五年以上之罪外,多屬於組織犯罪、經濟犯罪,換言之,以扁家現在堅稱鉅款是選舉政治獻金結餘款的說法,除非找到推翻的證據,否則只有申報不實的問題和罰鍰,不觸犯刑罰,並沒有所謂洗錢的問題。
洗錢管道多 檢調難防
此外,雖然“洗錢防制法”明文要求,金融機構必須配合檢調單位偵查重大犯罪,但現在經濟不景氣,加上銀行競爭激烈,要銀行搶業績又要做眼線,業者寧願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在扁案中,美林公司犯忌助扁家開委託公司是一例,扁妻舅吳景茂透過銀樓通匯是另一例,尤其銀樓雖然也是該法適用的金融機構,但長期以來地下通匯最頻繁的也是銀樓,檢調根本是防不勝防。
另一方面,若想證明這是不法所得的洗錢行為,須面對洗錢行為通常具“跨國性 ” 的現實問題。檢調以往採取以錢追人方式來釐清金錢流向,但這需要國際司法協助,無法操之我,因此,台灣雖然在打擊不法洗錢方面已經法制化,但對於洗錢的跨國性,想找出犯罪事實相當不易,況且,公務員對來源不明財產,即便無法清楚交代,檢察官目前也無法可辦。
頂多只罰財產申報不實
至於未經許可設立專戶收取政治獻金,雖有罰鍰規定,但“政治獻金法”於2004年3月31日才開始公布施行,陳水扁過去四次選舉根本並不受到規範。即便適用政治獻金法,未誠實申報,也不過是20至100萬元的罰鍰,對於動輒上億的獻金而言,根本是九牛一毛。
也就是說,雖然陽光法案相關的立法逐漸上軌道,但如果檢調機關無法證明財產來源涉及貪污,或陳水扁所謂的這批政治獻金是來自海外,即便是千夫所指,前“第一家庭”依舊可以全身而退,完全沒有任何刑責,頂多只是財產申報不實,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罰6萬到30萬元,完全不符比例原則,這就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陽光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