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25日電/陳致中、黃睿靚說他倆都是單純的“人頭”,只是被支配、指示,列被告“太超過”,引起基層辦案的警、調一片譁然,痛批兩人做了最壞的示範,反譏:台灣就是因為“人頭”氾濫,以致詐騙集團橫行,民眾深受其害,充當人頭背後都有不法目的,怎能說不是犯罪?
聯合晚報報道,員警說,扁家涉及洗錢疑案,被揪出家人有多個海外“人頭”帳戶,包括扁嫂哥哥吳景茂承認透過銀樓通匯,甚至外界傳聞的藉珠寶洗錢、在多國間設立帳戶,將錢互相轉匯“漂白”,都是國際常見的洗錢花招,手法相當複雜,一般人難以一窺全貌。
不過若以台灣最近十年橫行的詐騙集團,如何利用“人頭”犯罪,就可以清楚了解“人頭”是否是犯罪行為。
警、調人員指出,台灣詐欺集團會這麼多,主因就是詐欺集團幾乎全數以人頭帳戶,做為匯款的最後手段,就算被警方查獲,也未必能往上追查,首謀往往逍遙法外,“人頭”在詐欺集團的眼中,風險低、報酬高,當然趨之若騖。
詐騙集團的犯罪結構,蒐購人頭是最基本的分工項目,在高級的洗錢犯罪中,人頭可以開帳戶、設立海外分公司,詐騙集團則需要人頭帳戶匯款洗錢,此外,還要利用王八卡(人頭手機),打詐騙電話,人頭不折不扣都是重要的犯罪工具。
警方指出,以目前的行情,充當人頭替詐騙集團開戶,每人可獲得2000到3000元的報酬,專門收購人頭的犯罪者再以一萬多元賣出,至於什麼人會出賣人頭,大部分是失業者、吸毒者,也有遊民、外勞等,很少像陳致中這 樣具法學碩士學歷者充當人頭。
員警說,台灣快成了“人頭”王國,而人頭也造成犯罪偵查困難,主謀者得逍遙法外,嚴重危害社會,若是像陳致中說當“人頭”被列被告“太超過”,那麼人人為了私利都可以出賣身分,社會秩序豈不大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