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中國原有的專利法規定,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須先申請中國專利。這的確延滯了發明的國際申請時效,新草案取消必須先申請中國專利的限制,有利於提高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草案中另一個旨在提高中國企業競爭力的條款體現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將“相對新穎性標准”改為“絕對新穎性標准”。據介紹,以前一些沒有公開發表過的技術,雖然在國外已被公開使用或者已有相應的產品出售,只要在中國還沒有人公開使用或者沒有相應的產品出售,就可以在中國授予專利,這導致中國專利質量不高。草案的新規定則要求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都沒有為公衆所知,從而提高了專利授權標准。外觀設計是中國的優勢領域,草案在外觀設計專利中增加了許諾銷售的權利:即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可以制止他人未經其許可,以做廣告、在商店貨架或者展銷會會場陳列等方式許諾銷售該專利品。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專利技術轉化為市場競爭力的中間環節比較多,專利的實施率相應比較低,目前專利閑置的情況比較突出。針對這一情況,草案規定,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共有專利;規定實施的技術如果屬於現有技術,不構成侵犯專利權;規定不視為侵權的情形。
隨著生物技術的發展,醫藥研發和動植物新品種開發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不經生物資源來源地國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國生物資源進行醫藥開發,並申請專利,獲得壟斷利益。中國野生大豆遺傳資源流失、“北京鴨”遺傳資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
為切實防止遺傳資源流失,有效遏制這種“基因竊取”現象的發生,專利法修正案草案專門增加規定: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由於“基因竊取”多發生於生物資源豐富國家,其中又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因此關於遺傳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受到部分發達國家的阻撓。但廣大發展中國家和一部分發達國家堅持認為,應通過在知識產權立法中要求專利申請人披露發明創造所利用遺傳資源的來源等措施,促進遺傳資源的保護。
目前,印度、巴西等遺傳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和瑞士、挪威、丹麥等發達國家,已經通過專利法律制度保護遺傳資源。由於中國沒有統一的遺傳資源的獲取管理和惠益共享的立法,在本次專利法修訂討論過程中,理論界的專家、學者總結了國外的相關規定,通過比較認為,應采用將遺傳資源的信息披露規定為強制性義務,披露的結果將影響知識產權的有效性這種立法模式,來達到保護遺傳資源的目的。
為此,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根據國際條約的規定特別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際條約的新規定,特地增加條款,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申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無法申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明確:遺傳資源的獲取或者利用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
該草案還明確了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應當包括專利權人維權的成本,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並增加了法定賠償的額度。其中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索支付的合理開支。同時,為了打擊專利違法行為,將假冒他人專利的罰款數額從違法所得的3倍提高到4倍,罰款數額從5萬元提高到20萬元,並將冒充專利行為的罰款數額從5萬提高到了20萬。
據悉,從2001年至2008年4月,全國各地知識產權局共受理專利糾紛案件9571件,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案件11639件。為打擊專利違法行為,草案提高了罰款數額。草案還規定,在訴訟活動中,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得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專利權的類型等因素,確定給予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賠償。
在中國,廣大民衆對有關專利和專利法仍然缺乏必要的常識與認知。去年11月16日至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辦的首屆中國專利周在全國20多個地方同時舉行,主題是“發展知識產權市場,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通過開展全國性、公益性、富有成效的專利展示交易周活動,促進專利技術的商品化與產業化。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張勤稱,這項活動今後將逐年舉行,逐步形成中國專利周品牌和一年一度的全國專利大集市效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