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0日電/中央日報網路報今天發表透視集文章說,陳水扁家族爆發洗錢醜聞後,一幹人等遭特偵組偵訊,但竟無一人收押,特偵組的解釋是:收押並不是必要手段。
這使我們想到那些被收押的人,會比扁家人的犯罪程度更嚴重而達於“收押必要”嗎?法律上的收押條件為:串供、湮滅證據,刑期在五年以上者;陳水扁家族的涉罪狀況,不是已達於這個標準嗎?
譬如陳致中和黃睿靚前些時從美國回來,各人拿著一個行李箱,大剌剌地入境,又大剌剌地回家,隔了好幾個小時後才傳訊他們,這期間不怕他們和扁與珍串供嗎?再如陳鎮慧,她在特偵組的偵訊內容,當天就成為扁辦的“新聞稿”,這不是串供的鐵證嗎?
文章說,王又曾逃出台灣後,他的弟弟和子女分別被收押,理由便是“防止串供、湮滅證據”,社會並不認為檢察官的做法有何不當,但為何對扁氏一門不比照辦理?更何況,前者主嫌王又曾人在國外,洗錢案主嫌陳水扁和吳淑珍卻還在台灣,他們不是更方便串供和湮滅證據嗎?
人民認為陳水扁家族應予收押,不能視為只是道德要求,更大程度也是對司法公正性的要求。檢察官在考量“收押之必要”時,不能不將這個因素納入思維。
更要提醒檢察官的是,如今陳水扁仍擺出“卸任元首”的架勢,一忽高雄,一忽兒台中,企圖操作民粹,將司法事件扭曲為政治事件,這是對司法的踐踏,一旦蠱惑成勢,案子就更難辦下去了!
文章說,我們不能理解,涉及洗錢案的這一大籮筐人,沒一個達於“收押必要”嗎?輿論說:“檢察官看到陳水扁就矮半截。”真是這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