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地方政府工作的滿意度方面,農民工同樣高於城市工人,特別是對地方政府在義務教育、樹立良好社會風氣、維護社會治安、實現社會公正、依法辦事等6個方面,滿意度明顯高於城市工人。
令研究者感到意外的是,通常被人們認為在城市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農民工,在社會群體間利益衝突的感知方面,卻表現得相當平和,認為我國不同社會群體間“有嚴重利益衝突”和“有較大利益衝突”的比例僅為城市工人的一半,只有28%。
報告分析認為,農民工收入較低,但社會態度更積極,主要是由下列三個因素造成的。
第一,絕大多數的農民工傾向於把自身經濟社會地位較低歸因於自身素質和能力所致,特別是受教育程度、勞動技能,農民工普遍沒有強調因戶籍身份導致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歧視,而是更重視努力程度和教育對個人成功機會的影響。
第二,農民工受教育程度較低,生活需求層次較低,更容易得到滿足,同時又缺乏自我權利意識和社會參與性,對社會群體利益衝突的嚴重性不敏感。
第三,農民工的比較參照體系常常定位於自己過去的生活和留鄉農民。調查發現,有72.3%的農民工認為過去5年的生活水平有所上升,62.7%的農民工認為未來的生活水平會有所上升,兩個比例都比城市工人高出約10%。
報告針對農民工問題提出三點建議:提高農民工收入水平的渠道,最重要的是加大對農民工的人力資本的投入,提高其受教育狀況,加強職業培訓,提高工作技能;由於農民工與城市工人最大的差異集中在社會保障方面,因此如果不與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待遇相聯系,單純的戶籍體制改革對改善農民工的生活狀況是有限的,要抓緊建立適合於農民工流動特點的社會保障機制;應當保護農民工群體現有的積極社會態度,把農民工當新市民看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