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17日電(記者 李仲維)對於台商是否能出任大陸政協委員的問題,台灣“陸委會”今天表示,由於大陸憲法和相關法律明文規定,各級政治協商會議的角色、定位與職責,無法與台灣的法律與體制相容。“陸委會”初步研究認為,目前不適宜探討放寬台灣人擔任大陸政協委員的議題。
“陸委會”今天發佈新聞稿表示,近來部分台商在面見馬英九時,曾再度向政府建議允許台灣民眾擔任大陸政治協商會議委員職務,俾利向大陸爭取台商權益,馬英九當時指示“陸委會”“先整合各界意見,再行研究”。
部分台商也在前天海基會舉辦的台商座談會上,當面向“陸委會主委”賴幸媛反映希望開放台商擔任大陸省市級的政協委員,賴幸媛當時承諾“陸委會”將進行研究。
經過一天的“研究”,“陸委會”傍晚發佈新聞稿指出,依據大陸“憲法”規定:“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另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明訂:政協“要在馬克斯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下,在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事業的政治基礎上,鞏固發展愛國統一戰線”;且明訂其主要目的之一為“宣傳和執行祖國統一,積極開展同台灣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聯繫,不論中央或地方層級之政協會議均須認同並執行此一目的”,“陸委會”認為政治及統戰意涵極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