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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表示,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希望降低公務員貪污的動機。(中評社 康子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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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台北9月18日電 (記者 康子仁)台灣“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提出的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檢察官發現公務員增加的財產,比年度所得還多時,可以要求本人說明,如果拒不說明或說明不實,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俟“立法院”3讀通過後,將可以正式施行。
民進黨執政8年貪腐弊案頻傳,卻因查證困難,不容易將涉案人繩之以法,“法務部”希望正本清源,讓貪瀆犯罪“抓得住、判得下、扣得到”,根除積弊,澄清吏治,實現執政團隊對人民的承諾。
這項條文也針對貪污犯,對於其所取得財物,有證明合法來源之義務。規定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這段期間內,所取得來源可疑的財物,經檢察官或法官要求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就視為貪污罪所得財物,應予扣押、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
“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貪污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1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1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可以要求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一旦無正當理由沒有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法務部”指出,本罪規範的對象是針對一些被懷疑有貪贓枉法情事而遭檢、警、調機關調查的公務員,對於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公務員,不必擔心會隨時被要求說明其財產來源的困擾。
此外,本罪必須是由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務員就其來源不明的財產加以說明,才會成立。公務員自己服務機關的長官、上級機關的長官或者是“監察院”要求公務員說明其財產來源,而未加以說明的話,除依法可能受行政處罰外,不會構成本罪。
王清峰強調,為了避免公務員故意違反說明義務,換取巨額來源不明的財產,並在犯罪後繼續保有並享受貪污所得財物,過著奢華的生活,因此本罪規定罰金額度可高達不明來源財產額度,希望徹底剷除其不法所得,減低公務員貪污的動機,達到“不想貪、不會貪”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