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9日電/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天刊文指出,台“監察委員”李復甸約詢特偵組檢察官,若非見諸報導而及時煞車,簡直就要釀成一場“憲政”大風暴。
文章指出,李復甸是律師出身,居然闖此大禍,誠屬不可思議。就“憲政”體制言,五權分立的大經大緯,李復甸居然不知?就監察權的運作言,監察法及施行細則,李復甸亦竟然不曉?
李復甸犯錯在前,也許是一時失算;但事後的反應,卻更招人議論。他說,他找檢察官來問話,是為了“保護特偵組辦案空間”,又說被他約詢的檢察官是“證人”身分,簡直不知所云。等到王清峰要陳雲南“婉拒”約詢,李復甸還說:“他(陳雲南)是得到我的同意不來,不是拒來!”然後又補上一句:“該約詢的還是會繼續。”
文章說,“監察院”的職能是糾彈不法,也就是要犯錯的公務員認錯。如今,李復甸對如此一件明明白白的過錯,自己卻不能坦然面對,還要矯詞文飾,愈描愈黑,這種文過飾非的言行,有失御史風格,亦有辱“監院”精神!
王建煊對此一事件的解釋,亦殊令人失望。一向主張黑白分明的王聖人說:“我們不是干擾辦案,而是要了解有沒有人干擾辦案。”連李復甸都沒有這麼說,不知王建煊此話有何根據?何況,王建煊用了“我們”這個主詞,難道要犧牲整個“監察院”的名譽來為李復甸抹胭脂?
文章說,對就是對,錯就是錯。“監察院”面對涉案公務員,應當如此;面對自己的錯失,更應如此。不能坦誠面對自己錯誤的“監委”及“監院”,如何成為正邪標尺?更如何贏得社會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