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2日電/臺灣“行政院會”上周四通過“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款。“立院”藍營對於這項修法案持保留態度。“立委”呂學樟主張,適用對象應限縮為涉嫌貪瀆的公務員,將各級民代排除在外。
由於朝野陣營對財產來源不明罪意見分歧,本會期能否完成立法仍有變數。一名“立委”私下就表示,政院版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未溯及既往,無法適用於陳水扁,既然如此,修法應從長計議。
聯合報報道,“立法院長”王金平上周曾表示,審查陽光法案必須審慎,王金平昨天受訪時表示,他所指的就是“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民黨“立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呂學樟指出,“行政院”提出的“貪汙治罪條例修正案”根本不是保障人權,而是在傷害人權,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及罪行法定主義,如果真的要以此規範公務員,也必須限縮適用對象到具有決策權的公務員。
部份藍委也反對民代適用財產來源不明罪,一位“立委”表示,“立委”又沒有涉及公權力的決策權,“行政院”立法不該拿“立委”與各級民代開刀。呂學樟認為,“立院”運作屬於“國會”自主的範圍,再加上“立委”定期申報財產,再加上接受外界捐款有政治獻金法規範,根本不該納入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對象。
“立委”吳育昇則表示,刑法貪汙罪所規定的公務人員,也涵蓋“立委”等民代,所以如果要想把“立委”等民代排除在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款適用範圍,恐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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