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24日電(記者 鄒麗泳)針對“總統府”對外表示,扁任內以“國務機要費”支付廣告人郝廣才拍攝廣告,僅新台幣49萬90000千元列入“國務機要費”,並非陳水扁向特偵組稱的2千萬元。陳水扁辦公室發布新聞稿表示,郝廣才的廣告是以“領據列報”(即不須要以單據報銷),還有收條乙紙為證。
為了這筆2千萬元的廣告費,府方與扁辦頻頻放話互槓,府昨日稱“找不到支出帳目”,扁辦反駁稱“領據列報”當然找不到帳目。府方人士上午又強烈質疑,像這種可以取得單據的廣告費,扁不可能以“領據報銷”,況且,府方也查到,扁政府任內,府內曾以其他公務預算支付郝廣才廣告費。
扁辦表示,當年委託郝廣才製作及託播兩支公益廣告共2000多萬元新台幣,是由“國務機要費”中“領據列報”的部分支出,已經在特偵組說明,還有收條乙紙為證。而“領據列報”的“國務機要費”一旦用“領據”領出即完成核銷,領出後如何使用,陳水扁已向特偵組完整交代,每一筆錢都用於公務支出。
陳水扁辦公室不滿指出,“總統府”明知“國務機要費”在2006年9月1日前,分為“領據列報”與“單據核銷”兩部分,卻刻意混淆兩種經費的核銷規定,企圖誤導社會視聽,對此感到遺憾與不解。
扁辦再度援引馬英九的“大水庫理論”,表示馬英九“特別費案”偵訊期間,曾表示他將1998年與2002年兩次參選台北市長選票補助和競選經費結餘款共5017萬元,全數捐給由他本人所成立的“新台灣人文教基金會”、“敦安社會福利基金會”等,這一部分經費,“最高法院”視為市長特別費支出,但台北市政府也不可能有相關捐款收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