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30日電/陳水扁的黑金操作,令人印象最深刻者就是處處皆是現金。大筆的金額是現金:陳鎮慧曾由三名隨扈陪同,拎了好幾麻袋共一億七千萬元現金,存入台新銀行南門分行陳水扁的戶頭;小額也是現金:陳鎮慧曾“代”趙建銘將“薪水”二百萬元現金,存入陳幸妤的戶頭……。
聯合報指出,陳由豪兩次各送給扁家三百萬元,是現金;吳景茂屢次從玉山官邸用轎車搬出去的,也是現金;陳水扁送給民進黨幾百名候選人各幾十萬至數百萬,又是現金;最近揭露的資助蔡同榮一千萬、蘇貞昌二千萬,謂用於遊行,還是現金;二○○六年,支助台灣社反紅衫軍活動,不但是七百萬現金,且鈔票的腰帶標明是二○○○年的“存貨”;甚至,連近日爆出所謂資助某些人士的款項,也是用台幣現金換美金現金,然後拆分運用,一部分送出,另一部分可能私吞。也就是說,陳水扁收進來的是現金,送出去的也是現金!
其實,在企業界流傳的“提箱子進官邸”的故事,較如今已揭露者更聳人聽聞。一切皆是“現金來/現金去”,來源不明,去向不明;當所有的現金混進陳水扁的“汙水庫”以後,他自然有了“支出大於收入”的狡辯空間。這將是偵審單位面臨的重大考驗。
要談陽光法案,就必須設法管制“現金”。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凡超過十萬元的獻金,皆應以郵匯或電匯進行;此法顯然已成具文,必須在防範及刑罰上大幅加強。再如,“總統”居然動輒宣稱能以幾千萬元現金資助政黨或社團遊行,但在“總統府”的行政及出納部門皆無紀錄,這是否亦匪夷所思?財產來源不明罪也許可減低現金的危害,但法網仍須更求嚴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