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對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加強規範。條例規定,設立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要符合規定條件,並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奶畜養殖場要建立養殖檔案,如實記錄奶畜品種、數量以及飼料、獸藥使用情況,載明奶畜檢疫、免疫和發病等情況。
三是對生鮮乳生產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養殖奶畜應當遵守生產技術規程,做好防疫工作,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不得銷售用藥期、休藥期內奶畜產的生鮮乳;奶畜應當接受強制免疫,符合健康標準;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應當及時清洗、消毒;生鮮乳應當冷藏,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乳,不得銷售。
問:條例對生鮮乳收購作了哪些規定?
答:生鮮乳收購是奶農和乳製品生產者的中間環節,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條例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建立生鮮乳收購市場準入制度。條例規定,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取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許可,符合建設規劃布局,有必要的設備設施,達到相應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要求;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乳製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或者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其他單位與個人不得從事生鮮乳收購。
二是規範生鮮乳收購站的經營行為。條例規定,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不得收購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生鮮乳,並建立、保存收購、銷售及檢測記錄,保證生鮮乳質量;貯存、運輸生鮮乳應當符合冷藏、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三是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價格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通報,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協會和奶農代表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並公布抽查結果。
問:為了確保乳製品質量安全,條例對乳製品生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確保乳製品質量安全,條例對健全乳製品生產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強化乳製品生產企業的檢驗義務。在現行乳製品生產許可制度的基礎上,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相關條件和要求,並規定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鮮乳進貨查驗和乳製品出廠檢驗制度,對收購的生鮮乳和出廠的乳製品都必須實行逐批檢驗檢測,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不得購進、銷售,並對檢驗檢測情況和生鮮乳來源、乳製品流向等予以記錄和保存。
二是規範乳製品的生產、包裝和標識。條例規定,乳製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對乳製品生產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生鮮乳、輔料、添加劑、包裝、標簽等必須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使用復原乳生產液態奶的必須標明“復原乳”字樣。
三是建立健全不安全乳製品召回制度。條例規定,乳製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製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製品;對召回的乳製品應當採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質檢、工商部門發現乳製品不安全的,應當責令並監督生產企業召回。
問:條例在銷售環節規定哪些措施確保乳製品的質量安全?
答:為確保銷售環節乳製品的質量安全,條例作了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強化乳製品銷售者的質量安全義務。條例規定,乳製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乳製品供貨商經營資格和產品合格證明,建立進貨台賬;從事乳製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還應當建立銷售台賬,如實記錄批發的乳製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乳製品銷售者不得銷售不合格乳製品,不得偽造、冒用質量標志。
二是建立不合格乳製品退市制度。條例規定,乳製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的,其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製品;銷售者發現乳製品不安全的,還應當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通知乳製品生產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