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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如何嚴懲食品造假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0-11 10:26:00  


  民以食為天,食品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一直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自古到今,豐衣足食一直是國家和人民的理想,國家不僅通過各種方式鼓勵生產,也對食品的流通和管理採取了相應措施。

  周代:果實未成熟嚴禁入市場

  古代商品經濟雖然不斷發展進步,但食品保鮮和儲存技術并不發達,大多數蔬菜、水果、生鮮受到時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廣泛,利潤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機牟利的案件很少。

  盡管如此,考慮到食品安全關係重大,國家仍然作出特別規定。《禮記》記載了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這大概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市場管理的記錄:“五穀不時,果實未熟,不粥於市”。這裡所說的“不時”,意思是未成熟。可見為了保證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果實引起食物中毒,從周代開始,國家就嚴禁它們進入流通市場。

  而且,為了杜絕商販們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國家還規定,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

  周代的食品交易內容,大致還是以直接採摘、捕撈的初級農產品為主,因此主要關心的是它們的成熟度。而今天我們面對的食品市場,遠遠比周代的食品市場複雜得多。

  如今,為了對農產品進行管理,我國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對農產品的生產、監督檢查都作出了規定,有幾類農產品,不得銷售。幾類不得銷售的農產品: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

  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處絞刑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食品交易的品種越來越豐富。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利潤,在商品中做手腳,最常見的是酒家在酒中摻水,嚴重時甚至以水代酒。不過,雖然投機活動并不少見,但危害到人身安全的例子卻不多,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質量上打折扣。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商人為了盈利,昧著良心出售有害食品,為此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唐代嚴格杜絕有毒有害食品的流通,根據《唐律疏議》可知,一旦某種食物變質,已經讓人受害,那麼所有者必須立刻焚燒,否則要被杖打90下。如果不毀掉有害食品,反而送人甚至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處徒刑一年。

  如果這種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則要被判處絞刑。別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吃了本應被焚燒但未被焚燒的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的所有者也要按過失殺人來處罰。

  在今天的法律中,《食品衛生法》規定,腐敗變質的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質,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的,應禁止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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