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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兩會簽署海運協議(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04 16:36:52  


陳雲林致贈紀念品給江丙坤,兩人共同觀賞。(中評社 李仲維攝)
  中評社台北11月4日電(記者 李仲維)兩岸兩會今天下午由江丙坤董事長和陳雲林會長簽署四項協議,其中有關兩岸海運的協議,協議全文如下:

  海峽兩岸海運協議

  為實現海峽兩岸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促進經貿交流,便利人民往來,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海運直航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經營資格
  雙方同意兩岸資本並在兩岸登記的船舶,經許可得從事兩岸間客貨直接運輸。

  二、直航港口
  雙方同意依市場需求等因素,相互開放主要對外開放港口。

  三、船舶識別
  雙方同意兩岸登記船舶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暫不掛旗。

  四、港口服務
  雙方同意在兩岸貨物、旅客通關入境等口岸管理方面提供便利。

  五、運力安排
  雙方按照平等參與、有序競爭原則,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

  六、稅收互免 
  雙方同意對航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在對方取得的運輸收入,相互免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七、海難救助
  雙方積極推動海上搜救、打撈機構的合作,建立搜救聯繫合作機制,共同保障海上航行和人身、財產、環境安全。發生海難事故,雙方應及時通報,並按照就近、就便原則及時實施救助。

  八、輔助事項
  雙方在船舶通信導航、證照查驗、船舶檢驗、船員服務、航海保障、污染防治及海事糾紛調處等方面,依航運慣例、有關規範處理,並加強合作。

  九、互設機構
  雙方航運公司可在對方設立辦事機構及營業性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十、聯繫主體
  (一)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台灣海峽兩岸航運協會與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二)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聯繫。

  十一、協議履行及變更
  (一)雙方應遵守協議。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十二、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三、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四、簽署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四十日內生效。
  本協議於十一月四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附件:海峽兩岸直航船舶、港口安排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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