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11日電/正在自由廣場冒雨靜坐的學生,以陳雲林來台引發集會遊行而警察執法過當為由,要求修改集會遊行法。此一建議在“立法委員”間引起一定的討論,綠營“立委”固然大表支持(雖在民進黨執政時杯葛藍營的修法提案),有些藍營“立委”也認為可以研議。
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說,集會遊行法當然可以檢討修改,若從“原則許可制”改為“報備而得禁止制”,雖然只有行政管制技術的差異,也不是不能作進一步的研議;但若僅從最近幾次集會遊行引發的爭議來看,卻恐還不能得出非修法不可的理由。
現今議論的以報備制取代許可制的主張,其實並不新鮮,早在98年“司法院”大法官做成的第四四五號解釋,即曾對這個原則性的問題,從人權的角度作了深入的審查。大法官之所以會得到現行法所採許可制並不“違憲”的結論,主要理由就在該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其實是“原則許可制”,而且對於該條所列舉的得不許可事由,亦另在第二十六條明定做成不許可處分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大法官並且仔細檢視了這些得不許可的事由,把涉及意見內容的部分,全部以不得做事前審查為由認定“違憲”,且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概括條款,也以不夠具體明確為由認定“違憲”。在程序管制上,則把緊急事故的二日短期申請期限認定“違憲”。據此在02年民進黨執政後修改頒行的集遊法,已經把內容審查的條款刪除;於是,危害公共利益而得不許可的情形,限制僅於“有明顯事實足認”時才可以,至於碰到“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更可以即到即辦。
大法官審查時,也注意到警察機關在執行許可管制時,有沒有真的濫權而不當的限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結果發現,在解嚴前後的狂飆年代,五年共有三萬一千七百二十五件申請案,未獲准許者僅一百零八件,占千分之三點四。以這個數字和採報備制的國家來比,因為報備制比許可制減少的只是不需要對每件申請案做成核准與否的處分,但對於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集會遊行仍然可以做成禁止的處分,因此許多採報備制的民主國家在禁止的比例上,比我們的不許可比例還高。足見大法官當年在開了言詞辯論庭後,會尊重立法者的衡量,不是沒有道理的。另據近五年的集遊管制統計,不許可的案例大體也維持在這樣的比例;至於新政府上台以來,到九月的統計,更只有兩件申請案不予許可。若對法律和相關的行政、司法實務作一些探究,而不僅是對“許可制/報備制”作抽象的討論,則可知兩者在人權保障上其實並無差異。
社論指出,警察在集會遊行失序、情況一片混亂時,有無執法不當,違反比例原則,這是執行的問題,不是修法可以解決。民進黨發動遊行的負責人,發動群眾卻無法有效約束群眾,則是守法的問題,也不是修法就可以改善。這都是很清楚的事。畢竟台灣曾有多次號稱百萬人集遊而幾乎秋毫無犯的紀錄,現在的問題,其實不在准不准集會遊行的本身,而在警察維安尺度拿捏的問題(有人嫌嚴/有人嫌鬆),及主導遊行者的心態與責任感的問題(有人主張非暴力/有人則挑唆或發動暴力),此皆與集遊法無關。
無論是否修法,恐怕皆不可能得出“報備即可”的制度,這是舉世皆無的辦法。其實,在公共場域的集會遊行,除了表現集遊者的表達自由外,也一定要顧慮公共法益;因此,若欲修法,亦可考慮區分“許可區”及“報備區”;最近幾次集會,以公共道路為集結區或靜坐區,雖是報備核可,但恐亦未必合理;至於若在非公共通路上集會,如自由廣場,就或許可劃為較寬鬆的“報備區”,但也不能不顧慮敵對團體同區集遊等因素。所以,“報備制/許可制”的界際恐怕不可能截然區分。例如,總不能說,一定要准許民眾進佔圓山或晶華大廳,或堵住陳雲林出入通路,才是人民所期待的集遊法。
社論說,雨大天寒,在自由廣場上的學生們,穿透迷濛的氤氳,腦中所想像的“報備制”與“許可制”的差異,其實只是一個“朝三暮四”的比例問題,而非截然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