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12日電(記者 倪鴻祥分析報導)陳水扁涉及多起貪污弊案,遭“最高檢”特偵組聲請羈押。“押人取供”的說法,即不斷的從民進黨陣營裡傳出。
事實上,自1997年羈押權回歸法院後,“押人取供”的時代早已成為歷史;如今民進黨在8年執政後,突然又重炒已不可能存在的司法作為,突出了民進黨有意將司法問題政治化的意圖。
早年刑事案件的科學鑑定、分析尚未萌芽之時,台灣刑事警察講究“科學辦案”,主要就是依據嫌疑犯的自白,進而找到犯罪證據,宣告破案。負責代表政府行使追訴權力的檢察官,為求“摘奸發伏”,也經常在犯罪證據尚未充分取得前先行羈押嫌犯,以便取得口供、找到犯罪證據。
隨著科學鑑定、證據取得的進步、人權的重視,以及社會各界對“冤案”的質疑;1995年“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辯論;最後由“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392號解釋,宣告檢察官擁有羈押權為違憲。刑事訴訟法經過兩年大翻修,1997年羈押的決定權,才算正式回歸法院,檢察官保有聲請權。
僅管法定羈押要件,大體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串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或可說為抽象定義。但司法不斷力求改革至今,法院召開聲押庭,必須由檢方提出握有被告“涉嫌重大”的犯罪事證;法官還得當庭訊問被告、辯護律師陳述意見、甚至經由交叉辯論,才會裁定是否收押禁見;若非證據充足,法官不會輕易片面裁定羈押被告。
民進黨利用人民對司法概念的薄弱,作出模糊指控,固然在訴諸悲情,爭取民眾支持,但無根據的“押人取供”指控,也實在言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