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13日電(記者 倪鴻祥)陳水扁涉貪遭羈押禁見,民進黨中常會提出聲援,批評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扁的理由草率與濫權。擁有律師身分的台北市議員、國民黨文宣部主任賴素如反駁,陳水扁犯的罪嫌,屬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被押一點都不冤枉。
賴素如分從四項理由細數陳水扁應被法院裁定羈押的理由。第一,陳水扁涉貪污金額,可能已經不只新台幣10億元,單是在瑞士銀行查到的7億元,所觸犯的法律,是貪污治罪條例裡第四條與第五條,均屬重罪,早已符合羈押要件。
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的五項規定,包括侵占、工程回扣、索賄、收受賄賂等,犯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第五條的三項規定,利用職務圖利、期約賄賂者,犯者也要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這些替扁做事的扁家親信,若包括洩密案的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在內,共有9人均遭羈押,其中扁家帳房陳鎮慧沒有把一毛錢收在自己的口袋裡,只是照長官的意思匯錢,都遭羈押了,扁身為主謀者,怎麼不該被羈押?
第三,外傳台泥董事長辜成允向檢方吐實,以及力麒集團負責人郭銓慶變成污點證人,直指陳水扁涉案,代表扁涉嫌貪污有人證。
第四,凡是從事法律工作的都人知道,偵辦貪污案件,只要找到錢,就形同宣告“賓果”,代表罪證確鑿,扁所涉及貪污錢,已被找到,若不羈押扁,實在說不過去。
賴素如還指出,陳水扁11日晚間遭“最高檢”特偵組聲押,移送台北地方法院開聲押庭時,扁聲稱遭法警攻擊,隨即轉赴台大醫院驗傷,完全違反慣例。依過去慣例,大多要等聲押庭開完後,才帶去驗傷,但合議庭三位法官當時先陪扁去驗傷,再帶回來開聲押庭,目的很清楚,就是要讓扁沒有藉口。
至於民進黨質疑司法“押人取供”,賴素如除指出,羈押的決定權已回歸法院、法官審案採“無罪推定原則”。民進黨“立委”李俊毅、高志鵬都是有案在身,如果司法真有“押人取供”,那怎還會讓這兩個人好端端的坐著對外召開記者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