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告的供述證據,配合客觀的事證,白紙黑字攤在陳水扁面前,除了讓他心驚,也讓他心痛。所以當特偵組為他準備便當時,陳水扁臉色凝重說:“看到昔日下屬的筆錄,心情很沈重,實在吃不下。”
預埋伏筆
這段情緒一直延伸到法院羈押庭,陳水扁還是無法接受昔日幕僚的“出賣”,同樣不吃麵包。但,畢竟人不是鐵打的,超過十幾個小時沒吃東西,血糖太低,陳水扁說他身體被打不適,也許是太餓造成的。
經過台大醫院驗傷,也許陳水扁一吐心中怨氣,合議庭評議時,只見法警匆匆提了裝著飯團、豆漿的塑膠袋進入法庭,特勤人員來不及檢驗,只因為陳水扁真的餓扁了。
特偵組傳喚、聲押陳水扁,當然不是出於偶然,而是經過縝密的沙盤推演。特偵組早在兩個星期前,就已經籌劃傳喚扁家當事人,考慮的只是怎麼做才能將衝擊減到最小。
除非扁家所有當事人都能一次同步訊問,否則一定有串證的情事發生,特偵組的人力又無法一次進行這麼大規模的偵訊,只有先傳喚扁家某一位當事人,用羈押禁見的偵查模式來防止串證。
但是要先傳誰呢?如果傳喚陳致中,他一再宣稱自己是人頭,沒有主導權,不但難以深入案情核心,更會留下檢方押人取供的口實。吳淑珍的健康狀況,是不可能聲請羈押的,惟一可以傳喚並且進行強制處分的,只剩下陳水扁。特偵組思考既定,就展開偵查計劃的擬訂。
但特偵組的計劃,陳水扁已經事先得到情資,所以四處宣告“即將被關”,企圖製造被迫害形象;同時,在陳致中夫婦及陳幸妤到台北地院出庭作證時,就埋了伏筆。
司法迫害
陳幸妤的“司法迫害”說詞,並非脫口而出,而是為接下來的發展鋪路。果不其然,陳水扁在出庭應訊前一天,主動舉行記者會,主要訴求就是司法迫害;他在訴諸悲情的同時,又把獨立建國硬扯上來,似乎法辦他的貪瀆,就等於是打壓台灣的民主與獨立,十足的政治操弄手法。
傳訊前任“元首”並聲請羈押,茲事體大,特偵組豈能濫權妄為?陳水扁也是法律人出身,當然知道特偵組不會打沒把握的仗。只是,陳水扁不知道特偵組掌握什麼具體事證,無法具體指斥特偵組“膽大妄為”,只好很巧妙地宣稱自己將行使緘默權。
陳水扁在庭訊時,是不是貫徹緘默宣言?據本刊側面了解,陳水扁確實緘默,但並不全面,只要特偵組提示明顯不利於他的物證,就開始緘默;但若事證是他還能“圓”過去的,他仍不改平日雄辯滔滔。由偵訊來看陳水扁的律師性格,可以觀察得很細微。
特偵組除了提供陳鎮慧、馬永成、林德訓及李界木的供述筆錄外,還提示了“國務費”的相關公文、簽稿、匯款指示單、帳戶交易明細表、土地先行提供使用及買賣協議書、銀行轉帳傳票,及匯款憑條等物證;細問“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龍潭購地案、力麒建設案,陳水扁遇到答不出來的,就行使緘默權,與行前記者會的豪氣干雲大異其趣。
客觀物證中,最重要的就是陳鎮慧的隨身碟相關資料。陳鎮慧因心思細膩口風緊,才受到陳水扁夫婦信賴;陳鎮慧幾乎鉅細靡遺,紀錄經手過的一切事務,這些都留在她的隨身碟中。不知陳鎮慧是忘了刪除這些資料,還是留著保命?這些讓辦案人員嘆為觀止的事證資料,成了“押扁”的重要原因。
奧步不斷
檢方根據這些事證來訊問扁,他是不是行使緘默權已經無關緊要,刑事偵查不以當事人自白為惟一證據;物證告訴法官,必須羈押陳水扁。
陳水扁進入特偵組前,再度大義凜然發表演說,看似效法印度聖雄甘地,實際上玩弄訴訟策略的“奧步”不斷,極盡干擾司法調查之能事。他過去三次到特偵組,陣仗都沒有這次大,除了警方封街交管,特偵組裡裡外外,至少擠進七十名特勤人員,連廁所都有人把守管制。這麼嚴密的安全措施,他竟然還能指控法警打人,既能拖延時間,更強化他受迫害的形象。
維安特勤人員替陳水扁背了黑鍋,未來卻仍須負擔他的安全責任,甚至延續到看守所。原因是羈押法規定,刑事被告羈押由看守所戒護,但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卻規定,必須判刑確定才能停止禮遇;陳水扁如果尚未判刑確定,禮遇就不會停止。
羈押法是特別法,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也是特別法,二者之間沒有優先適用的問題,卻造成相牴觸的尷尬場面。最後經過協調,特勤人員總算不用跟陳水扁“陪關”,而是在中央控制室監看待命,如果陳水扁有危險立即緊急處理。
“國安局”特勤中心對陳水扁的維安勤務面面俱到,甚至收押當天,自特偵組移送台北地院前,“國安局”還一度以安全理由,要求關閉土地銀行停車場大門,讓陳水扁上車。不料,陳水扁卻指控法警襲擊,同時也將嫁禍了維安人員怠忽職守,也許這是維安最初沒有考量到的“主人心機”。
法官檢察官一覽
█審判長劉煌基,司法官39期結業,中興大學法律系、東海大學法律所碩士,擔任SOGO禮券案審判長,判決前國票金控董事長林華德背信罪徒刑2年。
█陪席法官劉秀君,司法官39期,台大法律系畢業,與劉煌基是法訓所同期同學,原任職台南地院。
█受命法官葉力旗,司法官43期結業,台北大學法律師畢業、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碩士,去年才由屏東地方法院調任台北地方法院。
█林嚞慧檢察官,司法官32期結業,過去宜蘭地檢署任內,曾經偵辦恐嚇賞鯨船的大坑槍擊案、宜蘭縣三星鄉紅柴林陸軍營區新建工程超挖盜採土石疑案。
█李海龍檢察官,司法官33期結業,以整飭警界風紀著稱,偵辦的警界弊案不計其數,曾偵辦鶯歌鎮長蘇有仁貪瀆案。
█周士榆檢察官,司法官39期結業,與審判長劉煌基、陪席法官劉秀君是同期同學,擁有證券營業員、高級營業員及期貨營業員的專業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