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焦點
8種人可生二胎
1.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6.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作業、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並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7種情形嚴禁生二胎
符合以上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有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1.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准錄用的人員;
2.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生育子女後,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3.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4.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後要求再生育的;
5.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6.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7.違反本條例再生育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