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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後:棄扁自保 涉案企業的超完美切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03 00:15:45  


  中評社台北12月3日電(記者 黃惠玟分析報導)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因涉入扁案自殺獲救訊息被媒體熱炒,指使杜麗萍送新台幣2億元現金到扁官邸的元大卻定調,錢是馬家送的,與元大金控無關,目的是希望官股能依市場法則處理復華金控購併案。這個定調動作相當重要,因為它很可能讓送錢的人獲判無罪或減刑,收錢的人恐陷罪惡的深淵。

  這個與扁家超完美的切割密碼,答案就在“貪污治罪條例”條文中,根據該條例第11條有關行賄罪部分,有“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的規定。據了解,元大馬家在杜麗萍招供前,就已經向特偵組坦承有關送錢到扁家一事。在此之前,率先自首的台泥董座辜成允向特偵組坦承,龍潭購地案曾匯錢給扁家,也是與扁的切割。

  除了自首、自白可以得到保護傘之外,送錢的目的也關係到被賄賂者到底有沒有“違背職務”?如果那個人沒有“違背職務”,那麼根據法的規定根本罰不到送錢的人,但收錢的人就有事了,這也就是為什麼元大馬家及辜成允都要強調當初送錢的用意了。

  辜成允在向特偵組說明送錢的用意時,特別強調為了讓龍潭土地出售的作業快一點,透過辜仲諒的介紹,將4億元的款項透過蔡明哲的帳戶給了扁家。這當中,龍潭購地案已然成形,辜只是希望“快一點”所以送錢,且強調是“佣金”,以此看來,經手的人似乎沒有“違背職務”。

  再以元大併購復華金控案來說,不管是杜麗萍或是元大馬家都強調,當初會送錢到官邸,為的就是希望官邸不要插手,讓復華金併購案能依當時的市場法則處理,當時元大在收購委託書時,確實是占了上風。有趣的是,當初兩席官股在董事會經營權大表決時,一席官股代表請假,另一席官股代表則在表決時,剛好去上廁所,如果經手的人都否認“違背職務”,那麼元大馬家送錢就不會有事。

  收錢的扁家下場又如何?簡單的說,一般公務員都會強調,只要不收錢就沒有事,在扁家中,扁是唯一的公務員,不管扁有沒有違背職務,只要錢進了扁家就會有罪,負責收錢的珍也很可能會被依共犯論處,難脫刑罰,當然這認定就視檢察官心證及屆時呈送到法院的相關人士的自白及事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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