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不成 法官應回避
推進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特別是調解機制,在這個前述國際研討會上,沈德詠院長提出要規範和完善調解程序,確保調解協議的自願性和合法性。
“法官在庭前參與調解的案件,調解不成的,該法官一般不宜參與該案的後續審理。”在完善調解程序方面,有很多的工作要做,沈德詠提出“法官作為調解和作為裁判者兩個角色的衝突協調問題”要重點注意。由於我國各級法院存在不少審判員經常以調代審、多調少判的現象,沈德詠的這個意見顯得非常重要。
“調解方案應以當事人提出為原則,法官提出為例外。”對於調解方案,沈德詠提出,調解方案應以當事人提出為原則,法官提出為例外。要避免法官提出自己的調解方案之後,一味的去說服、強迫當事人接受其提出的處理方案。
如果讓充當調解者的法官繼續審理同一個案件,當事人就會擔心因為自己在調解中如果不接受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法官可能會做出對自己不利的判決。沈德詠提出,這麼做有違當事人的自願原則,也有損法院和法官的形象,也是造成當事人不自願履行調解協議的重要原因。
調解應該尊重當事人的自願性,避免強制調解,否則將在執行階段帶來極大的困難。北京市某區法院很早就進行了調解的試點。但是有數據表明,該法院調解的案件,當事人不願自行執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數量不斷上升。這個數量甚至超過了該法院訴訟案件的申請強制執行數量。
對此,沈德詠提出,只有依靠較為準確的事實提出處理方案才經得起時間的考驗,才能減少當事人的反悔,真正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沈德詠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