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2日電/台灣“最高檢”特偵組今日偵結起訴陳水扁所涉的四項弊案,起訴書請法院給予最嚴厲之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起訴書在陳水扁犯行部分主要敘述如下:被告陳水扁於就職二任“總統”時,皆依照“憲法”第48條規定宣誓 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詎其行為竟與上述誓 詞完全相左,在“國務機要費”中甚至教唆部屬偽證、偽造證據 ,並多次提出虛偽事實掩飾犯行,冀求脫罪,毫無悔意。
在龍潭購地弊案及洗錢案中,極力撇清罪行,甚至推卸罪責予無奈配合之公務員,品行欠佳。又因貪瀆獲取之不法利益龐大,利用公權力牟利過程,嚴重破壞“國家”公務體制之正常運作,危害非輕。其透過複雜手續洗錢至國外,非動用司法互助,無法追查,犯罪手段惡劣。而貪瀆所得明知係留由陳致中等子女私用,竟以從事國外公共事務為詞狡飾,犯罪後之態度不佳,貴為“總統”之尊,非但無法為民表率,甚至貪瀆醜聞,流傳國際,犯罪所生之損害深重,請審酌其辜負“國民”付託之程度,依其宣誓誓詞,給予最嚴厲之制裁,並請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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