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2日電/“法務部”今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官提起公訴應在“審理中”具體求刑為宜,因此,“最高檢”特偵組下午偵結扁家相關案件沒有具體求刑,沒有違誤。
新聞稿中指出,檢察官如果在“起訴時”就求刑,應該說明求處刑度的理由。由於刑事訴訟法已於民國92年修正,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各檢察署已全面到庭實行公訴,全程掌握案件進行狀況,並能了解被告犯罪後態度,因此,相較於起訴時,在“審理時”求刑較為妥當。
因此,“法務部”在今年 3月12日通函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的求刑應改以“審理中”為宜。如果檢察官認為有在“起訴時”具體求刑之必要,應該在起訴書中列舉事證,說明求處刑度的理由,不宜僅以簡單抽象形容作為求刑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