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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附加回籠條款 可再押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14 08:42:25  


  中評社台北12月14日電/陳水扁被押卅二天後,昨天淩晨獲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裁定當庭釋放。據了解,合議庭非無條件開釋,將在裁定書中對陳水扁附加“不得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的應遵守事項,如有違反,可依“回籠條款”的“緊箍咒”再羈押陳水扁。

  聯合報報道,特偵組偵辦扁案第二波行動不因起訴放緩,特偵組昨天沒有休息,反而利用假日加班,請情治單位協助勘驗月前在扁辦查扣的機密文件。包括扁家搬移七點四億現金流向、二次金改、機密外交經費等案,都已查到不少事證;將來如發現新事證,特偵組不排除再向法院聲押陳水扁。

  檢方調查認為,陳致中是扁家九十四年後的“財務總管CEO”,移轉七點四億元的操盤手就是陳致中,其中部分已被掌握的是企業賄款;後續偵辦如發現陳致中參與扁家收受企業賄款,並主導洗錢等事證,不排除再次約談甚至聲押陳致中。

  合議庭限制陳水扁的“緊箍咒”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十七條,賦予法官在裁定停止羈押時,可以命被告遵守“適當事項”,違反者,法官即可命再羈押。

  合議庭要求,陳水扁應遵守事項為“不得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不過,有人認為這項限制顯得籠統。法界人士說,解釋全在該合議庭,合議庭能放,就能收。陳水扁若單純談論案情,為自己無罪辯護,法院應無權限制;但若扁煽惑群眾來對抗司法,到處發表攻訐司法的刺激性言論,而影響審判的進行,合議庭可逕自裁定陳水扁未遵守“應注意事項”,再執行羈押。

  法界人士表示,法官於撤銷羈押時,常會要求被告定期報到、不得恐嚇或危害相關人的身體或財產,像本案限制被告不准挾群眾自重的要求,是首例。

  扁家2005年後的財務總管CEO陳致中,特偵組目前掌握的情資顯示,七點四億資金的移轉,主要操盤手是陳致中,由於其中已有部分被掌握是企業不法賄款,後續偵辦行動,如發現陳致中參與扁家收受企業賄款、並主導洗錢等具體事證,不排除成為下一個特偵組聲押對象。據了解,特偵組最近密訪多家金控、企業負責人,已取得不少與扁家資金相關證詞。

  扁家的七點四億元流向,同樣是特偵組目前追查重點,陳致中曾兩度與黃睿靚到國泰世華保管室查看這筆巨款;特偵組已將陳致中列為七點四億元洗錢案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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