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5日電/台灣中央日報網絡報今天的社評指出,羈押已滿一個月的陳水扁,日前無保釋放,再加特偵組沒有具體求刑,不僅引起外界議論紛紛,也使得未來二次金改、機密外交及其他案件的偵辦平添困難;可以斷言,把陳水扁放出來,既不會使他悔改認罪,反而造成許多後遺症。
特偵組在第一波偵結後,以陳水扁身為“總統”,非但無法為民表率,貪瀆醜聞甚至流傳國際,請法院“給予最嚴厲的制裁”;對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等人,也要求“從重量刑”,乍看起來,似乎頗能符合社會嚴懲貪污的期待;然而,罪證十分具體,卻未具體求刑,不僅藍營氣得跳腳,一般民眾也大惑不解。
根據“檢察總長”陳聰明的說法,陳水扁被訴的貪污治罪條例,最重可判無期徒刑,如果在第一波的起訴書中,就具體求處無期徒刑,對於後續案的偵辦,就無“立即的實益”,所以特偵有組沒有具體求刑。媒體則透露,是因為有“監委”巡查“法務部”業務時,提出“檢察官在訴訟中,是扮演訴訟當事人角色,負責對起訴的犯罪事實舉證,沒有審判的職權,不宜具體求刑”的意見,再加先前部內早有類似主張;目前檢察官又全面實施到庭公訴,所以“法務部”認為,在審理時求刑,會比起訴時求刑妥當精準。
就事論事,“法務部”和檢方的立場當然無可厚非,問題是這些理由如果都成立,為什麼葉盛茂只不過是從犯,充其量也只是共犯,不久之前就被具體求刑了十年呢?換言之,除非今後所有其他的案件都能像這次一樣,起訴時不再求刑,待審判庭辯論終結,再依審判情形對刑度表示意見,否則外界一定會批評檢方是雙重標準!
法庭開釋陳水扁的作法引起爭議,原因也正在於此!地院合議庭以陳水扁並無逃亡、串證之虞,沒有覊押必要,因此裁定無保當庭釋放。純就法理講,法院能從嚴認定覊押的必要性,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當然值得肯定。不過,邱義仁、葉盛茂之輩,案情遠較陳水扁單純,也沒有逃亡和串證之虞,為什麼還要繼覊押?難道交不交保?釋不釋放?完全靠運氣?還是因人而異?
更重要的是,陳水扁涉及的貪瀆案件罄竹難書,目前僅是第一波而已,緊接著還有二次金改的收賄、私吞機密外交經費,再加傳聞中的索取公營事業重大採購案佣金等,牽涉之廣與A錢之多,較諸第一波的四案,更有過之而無不及。現在陳水扁釋放,勢必對這些弊案的後續偵辦造成嚴重影響,一來許多人有所忌憚,不敢講出真話,再者陳水扁也會透過各種管道,施加壓力,有些人會因此拒絕出庭作證,有些人會不敢自首,使得真相更難查出,串供及湮滅證據更有可能。試問,合議庭在裁定前難道沒有考慮這樣的後果嗎?真若因此使陳水扁的罪行得以隱藏,該由誰負責呢?
總之,合議庭縱然可以不必考量陳水扁釋放後的政治效應,卻不能不重視司法機關的核心任務即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無保開釋陳水扁,就算言之成理,但在實務上既有爭議,也不符合多數人對本案的認知與期待,更將使陳水扁諸多弊案的偵查增加困難,得失之間,不言可喻。職是之故,我們深盼審檢系統今後在處理陳水扁弊案時,務必要從大處著眼,切勿造成一家笑而一國哭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