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6日電/台北地院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特偵組今天向高院提起抗告。抗告書指出,陳水扁在案發初期,即要求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等人作偽證,若不將他隔離,證人恐不敢吐實。
中央社報道,抗告書表示,陳水扁為“卸任總統”,他在任內掌人事任免,可統御百官;控政策制定,足影響萬民。陳水扁貪腐所涉違法亂紀弊端,多不勝數,其中尚於檢方偵辦中的,還有二次金改、企業行賄、機密外交等重大案件,另有鉅額島內、外資產有待追查。
抗告書指出,陳水扁在查黑中心及特偵組分別偵辦的“國務機要費案”的過程中,曾提出3項、6項及56項秘密外交由“國務費”支出的不同說法。但事後查證,多為偽造。其中,最明確者即為所謂南線專案,陳水扁勾串曾天賜、種村碧君、“甲君”龔金源、“乙君”吳文清,均非檢察官能在事前具體指明。
檢方認為,承審法院罔顧陳水扁這種串證特性,仍要求檢察官必需具體指明被告有何特定串證對象,否則即認定他沒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顯然不切實際。
檢方再以同案被告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蔡銘哲、吳景茂為例,強調陳水扁在案發初期即積極指示這些人配合他規劃的答辯作偽證,且轉達要求其他證人作一致陳述,如果不隔絕陳水扁與證人接觸,恐怕馬永成等人至今不敢吐實。
檢方也舉前元大證券董事杜麗萍為例,指出法院當時並未准許檢方羈押杜麗萍的聲請,結果造成杜麗萍一時無法承受壓力,竟率爾輕生,雖幸未死,但已足見涉案其他被告、證人因此所受心理上的巨大影響力。
抗告書也指出,陳水扁為了兔脫自己與妻子吳淑珍的刑責,在去年12月及今年1、2月間自前“調查局長”葉盛茂獲悉海外情資後,隨即將吳景茂帳戶內的191萬餘美元轉匯到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的海外帳戶內,藉以湮滅曾收受賄款及洗錢的事證。
抗告書表示,本案仍有5億7000萬元的去向尚待追查,衡諸陳水扁在獲悉洗錢情事遭查覺後,便立即設法湮滅事證的行為看,若陳水扁在本件審判中未予羈押,有可能循前例繼續湮滅收賄及洗錢的事證。
抗告書說,承審法院或因起訴當天未及詳閱卷證而有疏漏,兼以開庭時偏重辯護人的政治性陳述,不公平對待兩造,未予公訴人合理法律論述空間,即認陳水扁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顯有違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