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7日電/陳水扁獲台北地院無保開釋,特偵組昨天傍晚提出抗告後,台北地院上午將檢方的抗告書送請高院審理。台灣《聯合晚報》報導,特偵組在抗告中,指台北地院引德國學者對有無逃亡之虞的論述“斷章取義”,開庭時偏重陳水扁方面的政治性陳述,難以期待會有不同結果的處理,因此請求高院針對是否羈押陳水扁自為裁定。
至於高院裁定何時會出爐,需在分案後,視高院法官審理進度,原則上會從速,但無一定的時間限制。
報導指出,特偵組在抗告中,用語強烈,指陳水扁積極脅制、要求證人偽證,抗告理由除指扁有勾串共犯、證人的前例及可能性外,並強調卸任“總統”並非不會逃亡,認為只要涉有重罪即有逃亡之虞。
地院原裁定引述德國Claus Roxin教授所著“德國刑事訴訟法”一書的觀點,認為在重大犯罪有急迫時,當有逃亡或使“調查工作難以進行”之虞的羈押理由成立時,方得施行羈押;原裁定僅擷取其中的“有逃亡之虞”部分加以詮釋,對“使調查工作難以進行”部分,只以“依目前卷證所示,被告亦無行為使本院調查工作難於進行之事由”輕輕一語帶過,斷章取義,偏重一端,難認妥適。
特偵組抗告另指原裁定輕重失衡,表示刑事訴訟法設有羈押制度的理由,目的在於兼顧人權保障及發現真實、實現正義,如果僅以被告人權的保障為最重要之目標,則刑事訴訟法根本不必存在羈押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