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權限
此處法律權限指打擊索馬里海盜時,各國政府按照國際法規定享有的權利,以及各國軍艦按照國內法規定享有的權利。
從國際法來看,各國打擊索馬里海盜享有以下權利:一是查詢過往船只國籍權。各國軍艦或政府公務船舶有權令各國商船展示船旗。二是登臨檢查權。當商船被疑為海盜船時,各國軍艦或政府公務船舶有權登船檢查。三是扣押權。當確定被臨檢的船、機屬於海盜船、機時,可扣留該船、機以及被海盜奪取和控制的船、機,逮捕犯罪嫌疑人和扣押船、機上的財物,帶回本國交國內法院審判處理。
從國內法的角度看,各國既可以將打擊海盜的任務賦予海岸警衛隊(美國)、海上保安廳(日本)及海監總隊(中國)等各國專門的海上執法力量,又可以直接賦予海軍。本次執行打擊海盜任務路途遙遠、對手凶悍,軍艦與執法船只相比具有續航時間長、攻擊防衛能力強等特點,更適合於遠航作戰,因此,各國均派出軍艦打擊海盜。至於軍艦指揮官的權限,各國規定不同,一般情況下,開火權限最高,往往由各國軍隊最高指揮官享有。
程序規則
一般情況下,打擊索馬里海盜應遵循如下程序規則:
一是令嫌疑船展旗、停船。軍艦懸掛國旗巡邏,發現可疑船只時應接近船只,并使用國際通用的通訊方式令其展示船旗。若該船展示船旗後仍被懷疑為海盜船,軍艦應向嫌疑船發出停船信號。嫌疑船收到停船信號後繼續甚至加速航行,軍艦可以對其進行警示性炮擊,如對空或對其航行前方開炮,最終令該船停航。
二是登臨、檢查嫌疑船。嫌疑船停航後,軍艦放下小艇或利用直升機懸停,輸送由軍官帶領的武裝小分隊登船,檢查船上包括國籍證書、船員名册、航海日志以及貨物清單等船舶文書,以進一步確定船舶性質。若現場臨檢有危險或不可行,則可命令受檢船長帶船舶文書到軍艦上接受檢查,或押送該船到方便、安全實施臨檢的最近港口或海區進行檢查。
三是扣押、遣回海盜船。經過臨檢,確認嫌疑船為海盜船時,應扣押船舶、所載人員以及財物,并帶回國內交由國內法院審判處理上述船、人、物,亦可按照與索馬里政府簽署的雙邊協議處理。
上述臨檢、扣押應遵循慎重原則,一旦被證實懷疑沒有根據,則軍艦所屬國要承擔因此行動而給受檢船舶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