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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再抗告,請周占春再說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24 09:46:26  


  中評社香港12月24日電/特偵組決定再抗告,試就羈押與否之斟酌贅數言。

  台灣聯合報今天社論說,陳水扁可謂是台灣司法史上串證滅證之犯行最惡劣的被告,例如:一、命馬永成等捏造“南線專案”;二、又命馬永成等偽造“犒賞清冊”;三、再令陳鎮慧等偽簽領據將“國務費”現金搬進官邸;四、交付二百五十萬元支票給張瑋津,而張瑋津則精心布局,引特偵組檢察官入彀;五、如今又傳,曾力薦曾勁元入特偵組;六、贈送合照給吳文忠檢察官,“請吳大哥留作紀念”;七、代同案被告僱請律師,使吳景茂、陳鎮慧等感受威脅;八、利用律師傳話,欲教唆余政憲絕食;九、放話譏刺余政憲“兩天就招供”,欲摧毀余政憲的人格形象;十、動員群眾,製造“反扁”即是“反台灣”、“反台獨”的氛圍,對同案被告及證人形成壓力……。陳水扁身為“總統”及卸任“總統”,竟然做出這類串證、偽證及恐嚇被告、證人、檢察官的惡劣犯行,且迄今對罪案關鍵情節無一認罪,反而是滿嘴謊言,幾無一句實話;但周占春的合議庭卻認為,這些皆是“偵查期間”的事情,陳水扁已無串證滅證“之虞”,逕予無保開釋。

  貪汙罪的證據,往往不同於一般刑案。在凶殺案中,只憑指甲中一片皮屑的“微物證據”,即可定罪;但在貪汙罪中,即使找到了錢,卻未必能夠定罪,有時必須在共犯的供述中得到支撐。

  社論指出,在台開案中,發現耐斯企業給了趙玉柱四千萬元,雙方供稱那是“借貸”,而檢察官許永欽亦認定是“借貸”;但周占春的合議庭卻逕指並非“借貸”,而是“贈與”,亦即暗指其有“對價關係”;若對“贈與”再深究一步,那就是“賄款”了。當時,周占春的合議庭在判決書上甚至暗指許永欽吃案,並表達了“不告不理”的遺憾。然而,對許永欽檢察官而言,雖然查到了四千萬元,但這筆錢究竟是“借貸/贈與/賄賂贓款”,卻仍須獲得共犯供述的支撐。周占春的合議庭可以僅憑“心證”,即逕指該筆款項是“贈與”,這卻是受“證據主義”拘限的檢察官許永欽所辦不到的。可見,在認定證據時,檢察官的“實證”與法官的“心證”,顯為“武器不對等”;這也是檢察官與法官對“羈押”常有不同見解的原因。

  然而,如今到了扁案的羈押裁定庭,周占春之心證邏輯卻與他在台開案中的表現判若兩人。例如,檢察官認為,“吳大哥請留作紀念”的照片是為恐嚇,但周占春卻認為只是“語意曖昧,作用不明”而已;這樣的心證邏輯,若亦用在台開案中,周占春豈有可能將“借貸”指為“贈與”?

  社論指出,在扁案中,周占春亦可能面臨類似情境。南港展場案,特偵組只起訴了吳淑珍,卻未及陳水扁,主要是因共犯之供述未提陳水扁;但是,這卻未必是該案的“真相”。周占春是否會如在台開案中將“借貸”認定為“贈與”一般,亦對陳水扁之涉及南港案提出“不告不理”的質疑?平情而論,倘若沒有扁珍串證的嫌疑,南港案難道扯不進陳水扁?而周占春迄今卻仍迫令特偵組指明可能串證的對象;難道不知道,自己將扁珍致靚再度送作堆,就是最大的串證滅證風險?周占春明知故問,這是無知?還是無理?

  周占春接到扁案的起訴書時,其心情反應,或許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見相關案情已相當鞏固,即何妨故示開明,將陳水扁無保釋放。但是,周占春亦不可不知,此時的偵辦成果,卻是先押了十餘人以防止串證所達成;而後來能夠將一干在押被告全數保釋,亦是因已羈押陳水扁所致。但周占春居然質疑特偵組,何不羈押吳淑珍?這樣的心態非僅倨傲,且是無理至極。吳淑珍能押嗎?而羈押陳水扁又難道像開釋他那麼容易嗎?另一種可能則是:周占春的合議庭已經產生與特偵組相當不同的心證,所以釋放了陳水扁。例如,特偵組認為是“貪汙贓款”,周占春則視為“政治獻金”;特偵組視為“利用職務藉龍潭購地貪汙”,但周占春則視為是“關心民瘼拚經濟的德政”。反正,檢察官的“實證”不易撐持,周占春的“心證”則是隨時可以翻手為雲覆手為雨。否則,周占春如何說得出“可認張瑋津公開照片‘應非’陳水扁所指示”等語?

  其實,我們並不希望高院對特偵組的再抗告“自為裁定”,我們想看到周占春的合議庭,如何向社會就他們的“心證”再次作一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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