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25日電/國民黨“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昨天有重大進展。民進黨“立委”蔡同榮公布美方回函,指李慶安為美國公民,“且並無喪失美國國籍之紀錄。”
民進黨“立院”黨團指李慶安具雙重國籍,依修正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現行國籍法,她在1999年當選“立委”就職前未放棄美國籍,就喪失“立委”資格。李慶安已四連任,擔任“立委”近十年。
民進黨團也點名另一位國民黨“立委”李明星,未依國籍法在今年就職前辦理放棄美國籍。民進黨團要求“立法院長”王金平召開朝野協商,即刻解除李慶安、李明星“立委”職務,交司法單位嚴辦。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認為,“立法院”應立刻處理,追回公職薪水,李慶安與國民黨應向社會道歉。
李慶安昨天坦承美方回函有她的名字,但辯稱美方回函非最終結果,“國籍案還在審理中”。
不過,王金平表示,依據國籍法,“立委”具外國籍且未在一年內提出喪失外國籍證明,才能解職,目前有外國籍爭議的“立委”還未最後認定,“立院”無法處理。
李慶安在今年三月十二日被媒體爆料,質疑仍擁有美國籍,爭議迄今已達288天。“立法院”在五月廿三日決議,函請“外交部”協查本屆一百十三位“立委”是否具雙重國籍,我駐美代表處十二月二日把美方查詢結果以電報拍回“外交部”。
蔡同榮昨天拿出這份電報,依照美國國務院的紀錄顯示,李慶安(Ching-An Lee,出生日期1959年1月17日)“在美國務院有紀錄因擁有美國護照而為美國公民,且並無喪失美國國籍之紀錄。”
不過,美方回函表示,當具有外國籍的美國公民接受外國政府公職、宣誓效忠外國政府,並有意圖放棄美國籍,則該美國公民“可能已做出放棄美國籍之行為”;美國務院雖尚未對李慶安作出喪失美國籍之決定,但仍可基於放棄美國籍之意圖,並已做出可能放棄美國籍行為之證據,以決定其已喪失美國籍,此種決定“可追溯其可能放棄美國籍行為之日”。
李慶安認為,上述說法代表她喪失美國國籍之日,可溯及1994年她宣誓就任台北市議員時。
直言集》違法明確 別再拗了
另外,聯合報報道指出,爭議多時的“立委”李慶安涉雙重國籍案,在美方回函“解密”後,真相已近大白。雖然美方回函仍附有但書,為可能溯及決定李慶安已喪失美國籍留下一線希望,但目前看來,李慶安仍具美國籍,違法已相當明確。
“立委”不容許有雙重國籍,原本規定在公職人員選罷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立委”當選人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該條文於去年十一月修正刪除,相關規定改設於國籍法第廿條,“立委”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一年內取得證明文件。
國民黨“立委”李明星的案例,依國籍法規定,應於二月一日就職前辦理放棄美國籍,他若今年九月才辦理放棄,已明顯違法。不過,因國籍法對此部分未規定法律效果,且該條文容許在一年內取得證明即可,李明星已於十月取得放棄美國籍的證明,這也讓他是否喪失“立委”資格,有了法律解釋的迴旋空間。
反觀李慶安的案例,李慶安擔任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選罷法規定“當選人應於當選後、就職前放棄外國國籍,逾期未放棄者,視為當選無效”,如就職即代表放棄外國籍,根本不必作此規定,可見她的認知與法規並不相符。
本屆“立委”雖適用國籍法,但她“堅信”已喪失美國籍,不必“畫蛇添足”再辦理放棄,已經失去辦理放棄的先機;如果拖過明年一月底,她未能取得放棄美國籍的證明文件,“立委”資格的爭議將更大。
美方回函曝光,李慶安仍具美國籍,已經讓她及國民黨相當難堪;目前唯一能扭轉局勢的,只有美方根據“放棄美國籍之意圖”,“並已做出可能放棄美國國籍之證據”,才可能決定她已放棄美國籍,甚至追溯生效。
要達成這項認定,李慶安須確保自擔任台北市議員或“立委”的十多年來,完全沒有再使用美國護照,才可能以“證據”取信美方。否則,就會讓自己建構的國籍認知一夕破毀;而硬拗下去,對她及國民黨只會更傷形象。 |